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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北亚卷入新华人寿股权买卖案

2011年01月13日 07:14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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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一蕙 ○编辑 全泽源

S*ST北亚今日披露了一则诉讼公告,公司作为第三人牵涉到新华人寿股权买卖纠纷案,而就目前披露的情况看,上述诉讼尚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影响和风险。

根据披露的内容,此案的原、被告分别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7日,新产业向新华人寿公司及筹建中的新华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当时,新华控股公司由上述新产业以及S*ST北亚、隆鑫控股与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发起筹设,但未进行工商登记。

根据承诺函,新产业因受新华控股公司委托,向东方实业购买新产业代东方实业持有的新华人寿10800万股,而其支付给东方集团的上述股权购买款4.32亿元,则是新产业划转新华人寿公司的贷款或者以出具划款函方式支付的。此后,新产业根据新华控股公司委托,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了上海亚创。因此该承诺函确认,新产业受到的上海亚创股权款4.32元应该全部返还给原告新华人寿公司,并且作出了明确的还款承诺和保证。

2008年4月18日,新产业应保监会要求,向中国保监会出具《承诺函》,随后,新产业与保监会开立共管账户,存入4亿元并接受保监会监管。至今因新产业未返还借款,其4亿元现金仍被保监会监管之中。

原告新华人寿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32亿元并偿还相应利息,暂计至2010年10月12日,利息金额为6577.4万元。

原告新华人寿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中还载明,新华控股公司并未合法登记,案件所涉欠款4.32亿元均为原告款项,新华控股公司分文未出,因此,原告将S*ST北亚及另两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列为此案第三人。

上市公司对此表示,鉴于该案的原告诉讼请求均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且诉状中称,公司被列为第三人,“旨在保障法院全面查明本案事实”,且被告新产业与该案相关的4亿元现金仍处在被保监会监管之中,北京高院裁定查封冻结的也系被告财产,且原告起诉中并没有要求S*ST北亚承担责任的内容,因此就该案目前情况,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暂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重大风险。不过公司仍将根据北京高院《应诉通知书》要求应诉答辩。

[责任编辑:fujs] 标签:新华 北亚 原告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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