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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承销商的约束力度

2011年01月27日 07:1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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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股连连破发,新股发行时的“三高”现象再一次引起各方关注。我认为,我们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新股破发,保荐人、承销商有责任。

我认为,之所以承销商、保荐人宁可上市破发,也不放弃高价发行,是因为承销商、保荐人本身就期待新股价格越发越高,因为券商的承销费是同募集资金规模紧密相关的。新股发得越高,募集资金越多,承销费用就越多。所以承建议在未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考虑对承销商的承销费用实行定额限定,杜绝募集资金越多,承销费用拿得也越多的现象。另外,对承销商和保荐人进行项目考核评审,新股上市以后的表现,应该成为对承销商以及保荐人的评判标准,以判断券商和保荐人是否合格和能否继续保有以后的新股发行承销及保荐资格。

新股发行成功与否,当然不是券商能够完全左右的,但我觉得券商、保荐人的作用也非常重要。所以,加大对承销商、保荐人的约束,也非常有必要。陈奇

[责任编辑:zoulin] 标签:承销商 保荐人 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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