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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缺失 家乐福沃尔玛价格欺诈底气何来

2011年01月28日 11:0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徐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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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跨国零售巨头的商业地位与拙劣的“价签戏法”形成的鲜明对比,不仅大大“消费”了其社会信誉度,也足以颠覆人们对于两家传奇企业的公共道德想象。

根据多个地方消费者的举报,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在部分城市的连锁店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误导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发改委已责成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这些超市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两大跨国零售巨头的商业地位与拙劣的“价签戏法”形成的鲜明对比,不仅大大“消费”了其社会信誉度,也足以颠覆人们对于两家传奇企业的公共道德想象。

由此而生的疑问是:缺乏社会责任,轻视甚至戏弄消费者的企业,只能是要被市场唾弃的企业,两大商业巨头的发展史也表明,价格欺诈并非其成功范式的组成部分。那么,何以在中国敢于这样做?什么样的激励造成了现代版的“橘生淮北则为枳”?什么样的激励

一方面,是曾经习以为常的商业环境培养了两大巨头不同于以往的经营套路。家乐福和沃尔玛都习惯了没有同等级竞争对手,都习惯了享受倾斜的政策照顾。这两点足以让企业自大起来,并降低对消费者利益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消费者主权的迟迟不能确立又助长了两大巨头对于消费者的懈怠。在侵犯消费者权益成本很低,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太大的情况下,这种懈怠很容易发展为对于消费者的欺诈。

跨国商业巨头不惮于涉水欺诈的事实证明,在利益诉求面前,再成功的企业,其品牌效应和内在规范并非保证市场秩序良性运转的可靠屏障,维护消费者权益必须依赖于外在监管的有效性。跨国巨头如此,本土企业也是如此。在家乐福和沃尔玛被行政监管纠错的同时,还需要追问:本土企业是否也处在类似的商业环境中?是否也时常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发生?

消费者显在的弱势地位决定了类似的商业欺诈是大概率事件,这已无数次为经验常识所证明。此次家乐福、沃尔玛被处罚,无非是又一次揭开了行业坏规则的盖子。一个不利于消费者的市场,必然会导致坏规则的通行,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从这个角度说,对于两大外来巨头被处罚,幸灾乐祸毫无意义,以之为戒改善消费环境才有价值。这不仅需要政府监管到位,还需要法律监管跟进。如此,消费者用脚投票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的净化功能才能体现。(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责任编辑:huangshuo] 标签:沃尔玛 家乐福 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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