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希望知道我是谁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公开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已经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计划,而阳光私募基金被重新纳入监管也被认为是板上钉钉。
法律的修订已经越来越近,作为即将被新的基金法监督和保护的对象,阳光私募的从业者们对这次修法有什么样的期盼和担忧呢?为此,《大众证券报》向国内最优秀的一批阳光私募基金发出了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包含两个问题:“ 第一,面对即将到来的修法,您希望新的修法能解决哪些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面对即将到来的修法,您最担忧的是什么?”本次调查发出问卷41份,收回答卷22份。这些答卷中,揭示了阳光私募对新基金法的五大期盼和两大担忧。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文将隐去这些阳光私募的身份。
五大期盼
最大期盼:
请告诉我我是谁
我是谁?这个哲学命题也困扰着阳光私募们。在22份答卷中,有17份明确提出,他们希望新法能够明确自己的合法性,在法律上能够有个确定的身份。
“阳光私募基金从属性上来说应该属于机构投资者,但是目前阳光私募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却得不到市场的认同,虽然目前已经可以参与上市公司网下申购以及新股上市前的询价等,但是例如股指期货等对冲工具阳光私募仍然无法介入。”一家私募的说法很有代表性。
“初具规模且处于新兴高速发展时期的阳光私募身份合法化,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因此亟待立法完善。”另一家私募说。
在这17家中,更有4家进一步提出,希望能够明确到底阳光私募由谁来监管。到底是证监会管,还是银监会管,该听谁的?“实际上,就是一个‘我爹到底是谁’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是属于没爹没娘的孩子,希望新的法律能给我们找一个爹。”某私募老总这样说。
还有一家这样说:“希望允许私募基金成立合伙企业进行证券投资,并对以证券投资为主业的合伙企业的监管结构进行明确。
第二大期盼:
我们能不能摆脱信托
目前,阳光私募发行产品主要是依托信托平台。但由于自2009年下半年暂停了信托的证券开户,私募基金的产品发行就变得并不容易。在22份答卷中,有13家私募针对信托的问题发表了意见。
“目前我们只能借道信托,而现在信托开户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没有账户或者账户因为制度的安排被垄断在信托手里,使得销售成本提高,这对私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现实的制约。”这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
“现在的信托渠道是否还有必要?能否直接和券商、银行合作发行,减少中间费用?”还有人这样说。
第三大期盼:
规模的限制能不能松一点
解决生存问题之后,接下来就是关心发展壮大的问题。一共有8份答卷提出,对规模的限制能不能放松点。
“信托管理条例中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这就决定了产品的规模受到局限,不可能出现规模能与公募基金相提并论的单只产品。 ”
其中有一家私募提到:“希望发行产品的门槛可适当降低,如降到10万,这样有利于中产阶级的参与。
第四大期盼:
税收的收取要明确
“我会被收多少税?”这个问题在私募关注中排名第四,共有7份答卷涉及了这个问题。
多数人提出,希望工商、税收等方面给予明确的规定,更有一家明确表示希望避免税被重复征收。
还有一家私募希望,税收能够优惠。
第五大期盼:
允许我们做得更多
“请告诉我们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这项期盼有5家私募基金提出。而最主要的着眼点在于,希望可以允许进行股指期货的交易。
“在未来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在市场准入方面,应该对阳光私募基金和普通投资者区别对待,形成阳光私募产品自己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特色,丰富金融产品市场。
二大担忧
最大的担忧:
私募监管公募化
而在担忧的问题上,监管会否过度成为最主要的讨论焦点。
几乎所有的受访对象都对监管问题提出了意见,其中有5家公司欢迎监管,说严一点也没关系。但是17家公司担心,监管公募化,应该有区别。
“现在私募行业发展很快,个别私募的规模已经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私募出现一些风险事件,对整个行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因此,合规方面的确有监管的需要。”一家私募表示。
“其实从投资上来说,我们不怕监管,严一点都没关系,只要一视同仁、公平就好了。”另一家私募表示。甚至还有一家说:“比公募管得还严都没关系。
但大多数私募,还是希望不要管得像公募那样。“私募和公募不一样,是私下募集,监管方式也应该不同。比如说在仓位限制上、信息披露上,都不应该要求得太死。”一家上海的私募表示。
“阳光私募的监管核心,应该是完善资金的第三方保管,保证资金的安全;完善信息平台建立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经理沟通的渠道。如果像公募那样事无巨细的管,那么不利于私募基金的产业发展,也不利于优秀的基金经理人的培养,长期会制约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这是某私募老总的说法。
“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适当放松。私募基金只要不违反证券法对操纵市场和内募交易等的规定和不违反基金契约的规定,私募基金多样化的灵活的操作方式就应当是被允许的。”这样的说法也很有代表性。
还有一家私募对监管的方式进行了探讨:“监管的力度谈不上强弱,关键是关注的重点应该不同,私募是针对更加高端客户的选择,所以应该强调对合同的约束,而不是合同内的具体规定。
第二大担忧:
修法时间别太长
另一个比较担忧的问题,就是对修法时间的担忧。有5家私募提出了这个担忧。
“主要担心修法时间过长,导致久拖不决。”一家私募说。
“其实他修成什么样子都可以,就是拜托他快点,拖这么久我们什么事都不好做。”还有一家私募表示。
新基金法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希望新的修法,能够给行业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也希望本报的调查,能够给修订中的法例带来些许的参考价值。是为调查意图。
相关专题:基金法修改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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