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近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正式下发到各基金公司征求意见的报道广泛流传,业内外对《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各项规定展开了热议。而就《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昨日了解,该《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下下发到所有基金公司。
记者昨日分别对广东、上海、北京三地的20余家基金公司抽样调查发现,其公司相关法规部门、行政部门或者总秘办公室等接收相关文件的部门并未正式接到该《征求意见稿》。一位地方监管层的相关人士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个人认为,《征求意见稿》并不会下发到每个基金公司,而只会向部分业内专家、相关政府部门等人士征求意见。该人士还提示说:“《征求意见稿》并不就是最终结果”
据了解,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
记者从其他渠道辗转拿到了《征求意见稿》。对照现有基金法,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新修改和加入了五章,包括基金组织形式、基金的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基金业协会。
涉及到的内容除了市场比较关心的如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提出员工持股、公司组织形式从契约型放宽到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从业人员可以炒股、取消基金投资关联方股票的限制、基金质押合法化、持有人发起持有人大会和通过议案的门槛降低外,还特别对“涉及投资者利益”方面做出了规定。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在《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明确提出“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现行《基金法》中没有的。
在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中,相比现行《基金法》,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等条件时,特别加上了“长期投资理念”。原先的“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也变成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以及“财务状况良好”
相关专题:基金法修改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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