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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IPO内控不严 嘴硬难掩窘况(3)

2011年02月28日 08:41
来源:投资者报 作者:薛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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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市场惩罚机制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或证券上市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并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按照这个标准,从2004年2月正式实施以来,还没有出现上述情形而遭到惩罚的案例。

但上市第二年、第三年业绩下降,保荐人该承担什么责任,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而事实上后一种业绩变脸情况更加普遍。

“公司上市后业绩的表现实际上对于承销商来说非常重要,这是一个能得到市场广泛认同的门面。券商有了好的口碑后,在IPO销售方面会更加如鱼得水。”第一创业投行部董事副总经理冀强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在他看来,对于业绩下降情况的评价要分两面:一面是如果遇到天灾,或2008年的金融危机而业绩下滑,只要保荐人勤勉尽责就可以;但若是人为地在上市前包装企业,虚构利润,不提示风险,那就是保荐人的责任了。

“但是这一点很难取证。”冀强补充说道。

例如南京港,上市前三年净利润节节攀升,从2001年的4558万元增长到2004年的5604万元,但上市后情况就大变,净利润迅速下滑。

在招股说明书里,保荐人对该公司未来前景大书特书,认为凭借长三角的开发战略 ,公司将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也用了相当的篇幅去提示风险,这样的话,按照证监会的现有规定,就没办法惩罚券商。

夏草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国内的保荐人监管还是一种行政责任,如果有投资者因为业绩下降、投资有损失等问题起诉券商,都不知道去哪里告状,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受理。而西方则有相应惩罚机制,如果业绩出现亏损,投资者为此起诉,投行可能会受到惩罚。

[责任编辑:zoulin] 标签:招商证券 IPO 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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