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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抗抗委员提案修改著作权法 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1年03月03日 13:35
来源:人民网 作者:白瀛 史竞男 廖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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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提案修改著作权法,建议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付酬标准。

张抗抗委员说,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水平关系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而文化创意产业又是国家软实力最主要的体现。在当今世界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中国最重要的出路在于创新,而创新的出路,仰仗于对创新成果的严格法律保护。

张抗抗委员在提案中说,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已明显滞后,其中一些法规和条款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文化现状。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整整20年过去,数字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全面普及,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对外经贸及文化合作日益深化;文学、音乐、电影、摄影等文化创意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日益猖獗的侵权盗版的挑战。

对于著作权法的修订,张抗抗委员首先建议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张抗抗说,很多作品被侵权,各种著作权纠纷和官司不断,所有这些现象都源于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必要权利的规定不够严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具体法规可依;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有关部门执法的难度。

其次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细化。张抗抗说,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为著作权人增加了一项单独的著作权财产权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国家又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针对通过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目前在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具体到现实操作,尤其是涉及一些影响重大的版权事件,仍存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或缺乏实施细节。

此外,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付酬标准。张抗抗说,现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1999年4月制定的,时隔10余年,这一规定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提议对该规定进行修订,明确和提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付酬标准”。与付酬标准相关联的问题,涉及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应当进行细化。(记者白瀛 史竞男 廖翊)

[责任编辑:hanfn] 标签:张抗抗 著作权法 文化创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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