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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1毛钱引发的深思

2011年03月08日 05:48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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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欣

2011年2月25日,新三板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003,以下简称“北京时代科)发生一笔5.4万股、价格0.1元/股的交易,该交易被投资者直指涉嫌利益输送。而北京时代却在一片问责声中不睬不应。

无独有偶,新三板挂牌的另一家公司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033,以下简称“彩讯科技股)也在2011年2月25日发生一笔15万股以0.1元/股成交的交易。彩讯科技称,该笔交易发生在外部股东之间,是分公司账户转移到总公司账户。

这也让人们回想起2010年12月15日媒体的一篇报道。报道称,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045,以下简称“东土科技股)在2009年2月18日到11月24日的挂牌时间中共发生31笔交易,其间有多笔交易定价有不合理之处,或涉嫌利益输送。

根据现行交易规则,新三板确实只允许法人及机构参与投资。而其成交价格也是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由于双方可以直接联系、直接议价,而目前新三板相对现在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而言,受到的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较少,不能排除相关公司整合股权理顺产权的情况,但也不能排除利益输送的嫌疑。

据媒体从有关渠道获悉,监管部门正在设想新三板对投资者开放,同时拟引入传统做市商制度,即报价驱动交易制度,即指定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价主要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在此模式下,获得做市资格的主办券商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但这只是对投资者及交易规则的变更,并没有解决新三板交易规则存在的规范性问题。如何规范新三板的做市商交易规则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大问题,或许国外的一些做市商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

在纳斯达克市场,管理者根据市场特点,建立了监控、检查、市场投诉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和监管系统:对委托报价、成交、成交报告等交易的各个环节实施全程交易监管;除反内幕交易、反欺诈、卖空管制等传统的市场监管制度外,还提出了市场质量和市场公平等新的市场监管理念,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规则,并配备相应系统、人员来贯彻执行。

在纳斯达克市场,要求在其上市的每一个公司必须至少有2—4名做市商,做市商对市场上的证券提出的报价,不得超过协会董事会统一的、协会经常公布的最高允许价差的参数。证券的最高允许价差为每种证券中3家做市商最小价差平均数的125%;如果一种证券的做市商低于3家,最高允许价差就为平均价差的125%。但最高允许价差绝对不应低于0.25点。一旦超过这个参数,就会自动报警。交易所分析师会马上分析该股过去的公告,然后给公司打电话。如果分析师对公司的解释感到满意,交易所就认定为正常市场行为;如果分析师觉得股票异动有问题,就会送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调查。

同样的,在泛欧股票和衍生产品交易市场——Euronext,规定了流动性提供者(其做市商称为流动性提供者)为履行报价义务的每日最高交易数量、流动性提供者交易计划、最高价差规定与每次报价最低数量限制、其他有关报价参数的规定、因履行报价义务所产生交易的收费计划等。

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也有类似规则,规定了做市商强制报价的时段与更新频率、最大价差、最小提交指令规模与更新规模。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规则主要规定了两类价差:一类价差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10%或者0.03欧元,另一类价差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5%。而某一证券具体属于哪一类价差时,必须根据此前一段时间内注册做市商们报价的实际价差来决定。

这些做市商制度相对我国的三板做市商制度明显要细致很多,其设定的交易数量和价差的限制都对我国目前新三板交易规则的规范化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我们期待着一个更健康、更成熟、更健全的新三板市场的到来。

[责任编辑:liyang] 标签:做市商 价差 三板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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