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热议 新《基金法》“已闻楼梯响”(2)
长期来看,私募投资机构鱼龙混杂,已经有一些行业败类涉及内幕交易、老鼠仓而被立案调查,新《基金法》或能对这些行为进行限制。这对行业持续发展有利。
另根据草案七十五条之十三规定,公募基金业务将不再被金融机构垄断。“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条件规定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这意味着私募机构如果符合条件亦可向公募华丽转身。
此外,草案第五条称:“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组织形式,基金可采用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
上述深圳某私募机构合伙人认为,如果草案内容得以实施,那么私募机构将迎来发展春天。
但对于公募基金公司而言,其垄断优势将被打破,今后的生存可能更为艰难。
不过新《基金法》亦对公募基金公司放松了管制。比如允许业内人士炒股、放开员工持股、放开关联交易等内容也在草案中提及。
当前公募基金遇到的最大问题一方面是资产增长缓慢,另一方面就是人才问题。2010年共发生372次基金经理变更事项、192起基金经理离职事件,远高于2009年全年水平。而允许业内人士炒股、放开员工持股可能会对公募人才的外流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
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基金法的修订折射了“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新理念。
事实上,在去年12月份深圳举办的基金业大会上,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就提出了这则理念。他表示,加强监管,就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干的事情,如果你做了,监管部门就应该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依法进行查处,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放松管制,意味着更多的市场竞争,门槛的进一步降低,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维护投资人利益的秩序就必须得到保护。所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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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题:基金法修改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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