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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团审议报告时有代表提出:艾滋嫌犯应单独羁押

2011年03月11日 08:44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王飞、杨进、陈翔、赵琳琳、柳建云、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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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王飞、杨进、陈翔、赵琳琳、柳建云、张浩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广东代表团在首都大酒店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9名代表各抒己见,结合广东实际,对常委会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解读。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副处长陈伟才结合工作实际建议全国人大修改有关特殊主体不能羁押的法律,“在基层派出所工作期间,我碰到一件事,辖内的一名吸毒男子患上了艾滋病,吸毒多年、妻离子散、六亲不认、家徒四壁,”陈伟才说,“为了吸毒和生活,就三天两头去偷东西,成为周边派出所的常客。由于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规定,对这类嫌疑人是不能羁押的,就让他们有恃无恐、反复作案。

据了解,违法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在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中,抓获患有严重疾病的,如艾滋病、肺结核等,以及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等违法犯罪嫌疑人。按照现行规定,这类嫌疑人不被羁押。

陈伟才说,近几年,孕妇、带小孩的妇女在商场车站偷窃行为较为突出。据统计,广州市仅2009年下半年,违法犯罪特殊主体不能羁押的就达726人,其实这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大城市尤为突出,这种问题困扰基层执法单位,也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治安。

“为此,我建议全国人大修改有关该类特殊主体不能羁押的法律,这样,在违法犯罪时才能同样受到监管和惩罚。同时我也认为,在羁押场所中划定特定区域,公安、医疗卫生、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能够实现对该类人员的监管。”

[责任编辑:hanfn] 标签:羁押 广东团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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