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宁代表:完善死刑复核监督 防止出现“错杀冤杀”
新华网河南频道3月11日电 (记者单纯刚)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有效实现死刑复核程序所具有的“统一死刑标准,控制死刑适用,防止错杀冤杀”等诉讼功能。
据蔡宁代表介绍,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表明了国家对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高度重视,是落实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具体举措,也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但目前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存在缺失,程序不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仅是法院系统的一种内部监督程序,采用的是书面和不公开的形式,控辩双方不能有效参与。
这就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不利于全面及时发现错误,难以发挥死刑复核程序应有的功效;其次是因为程序设置不透明、不合理使人们对实体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再次是出现了监督“真空”,容易导致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最后是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蔡宁代表说,根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的独立审判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检察机关是公诉案件的提起者,熟悉死刑案件的事实证据,参与死刑复核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有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省级人民检察院为办理死刑二审案件也增设了专门的公诉机构及相应的人员编制,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蔡宁代表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增加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和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应当听取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
另外,鉴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定期限规定得较长一些。但是,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死刑案件久拖不决,必须规定一个明确的时限。蔡宁代表建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法定期限为六个月,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法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完)
相关专题:2011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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