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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死刑未必能压制犯罪 削减步伐还可加大

2011年03月13日 09:13
来源:新京报 作者:周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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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

刘仁文

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公安部前副部长田期玉就刑法修订草案发表意见。资料图片

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后,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资料图片

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构成犯罪后要受到何种处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对话人物

周光权

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话人物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

1 地位

打击犯罪分子保障其他法律

如果动用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已经不足以产生威慑力,就也需要刑法介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发挥“保障法”,是违反法律的最严厉的处罚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新京报: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刘仁文:任何一个国家,刑法都是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杀人、强奸等,必须动用刑法来惩处,否则无法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公众的安全;对那些严重违反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的行为,如果动用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已经不足以产生威慑力,就也需要刑法介入。

随着社会发展,诞生了许多新兴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传媒信息法等,这些领域扩展了传统刑法的范围,刑法在其中发挥“保障法”的作用,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新京报: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1979年才有刑法?1979年之前对于犯罪分子如何打击?

刘仁文:从1954年开始起草刑法典,最终于1979年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刑法典的最终出台也是国家走向法治的象征。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一些应急性的单行刑事法规。1979年前,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主要是依据党和国家制定的刑事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政策精神、刑法理论在审判过程中对个案所作的解释。

新京报:刑法在社会生活中起的作用怎么样?相对于以前没有刑法的社会,刑法怎么促进社会发展?

刘仁文:有没有刑法典,并不妨碍国家打击犯罪,但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讲,有没有刑法典,就完全不一样。有一个人当年因子虚乌有的生活作风问题被判刑,后来该法院领导告诉我:当时法院就这样判的,那时也没有刑法,很难说判错了,此事就不了了之了。

2 体系

刑法体系严密基本没有漏洞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是最周延最严密的部门法。刑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法里比较成熟的,基本上没有留下处罚的漏洞。

新京报:我国刑法类法律有哪些?

周光权:现行的刑法类法律,有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一个单行刑法,还有8个刑法修正案。

1979年的刑法虽然也是罪刑法定,但保留了一些类推规定,就是一些与犯罪情形相似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这并不是彻底的保障人权。

1997年修订的刑法,是一个标志性的立法,刑法领域有了支架性的法律,后来的8个修正案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罪名或进行了一些调整,实际上也是一些微调。

新京报:你怎么评价现在的刑法体系?

周光权:现行刑法,对应该进行的处罚,基本上都有了。我认为,刑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法里比较成熟的,基本上没有留下处罚的漏洞。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部门法,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的认定很周延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周延最严密的部门法。这是跟民法比较而言的,现在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但是刑法已经有了统一的刑法典。

新京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周光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就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正。总结这8个《刑法修正案》,大致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设新的犯罪,如设立处罚“老鼠仓”、器官买卖、传销行为等的犯罪;二是改变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且多为降低定罪标准或扩大处罚范围;三是修改法定刑,包括提高或者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削减死刑罪名;四是修改《刑法进总则关于刑罚执行的规 定,严格限制减刑、假释的条件。

这些修正案,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公民权利的最新变化做出了及时的反应。也充分重视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

3 发展

以前打击为主现在宽严相济

我国刑法经历了从革命刑法到建设刑法,从严打刑法到宽严相济的转变。中国日益融入国际社会,并且日趋主动地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新京报:随着社会的转型,刑法的发展呈现出何种趋势?

刘仁文:首先是从革命刑法转向建设刑法。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共有28种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占到一半以上。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增加的众多新罪名突出表现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破坏金融和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以及贪污贿赂、渎职等领域。立法者将刑法的主要任务从政治领域转移到了经济建设等领域上来。

新京报:最近几年,最高院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权,几次刑法修正案,对一些罪从轻处理,这说明了什么?

刘仁文:说明刑法从严打转向宽严相济。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社会治安形势趋于紧张,中国实行了以“严打转为特征的刑事政策。近年来,随着国家推行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加上社会治安总 体趋于稳定,在刑事法领域开始提倡宽严相济。如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使中国的死刑呈现出较大幅度的下降。又如,过去绑架罪的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此次在刑罚设置上为其增加了档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京报:我国刑法的发展上,除了国情的变化,有没有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影响?

刘仁文:我国最近20多年来共缔结和加入了200多个国际公约,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中国日益融入国际社会,并且日趋主动地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我国刑法可以将国际犯罪罪名明确并系统规定,那样既可以更加全面地打击有关国际犯罪,也能更好地展示中国刑法的开放性和对人类共同价值的尊重。

4 未来

应该保持稳定不宜大幅修改

刑法在政策甚至政治层面上发挥的影响,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不应该经常变动。刑法变动过于剧烈,会对公民个人生活有影响,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造成一定冲击。

新京报:刑法发展到现在,体系比较完备,接下来还应该怎么发展?

周光权:从修改规模上看,一般情况下,不宜再像《刑法修正案(八)》那样大规模地修改。必须认识到,刑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政策甚至政治层面上发挥的影响,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不应该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刑法变动过于剧烈,不仅会对公民个人生活有影响,而且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造成一定冲击。

未来刑法增设新罪的趋势不应加快。也应当进一步降低某些犯罪的法定刑。

新京报:刑法修正案(八),去掉13个罪名的死刑,你怎么看?

周光权:未来应该考虑进一步削减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削减了13个罪名的死刑。这一步伐还可以加大。例如,运输毒品罪就应该废除死刑。主要是考虑到贩卖毒品的人很多都是被利用的,这些人往往处于社会底层,对他们判死刑不太合适,他们的危害也没有贩毒大。另外,像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也是大家建议废除死刑的,这是大势所趋。国际上说世界上75%的死刑在中国,这其实都是依据中国死刑罪名来推测的。

不要认为死刑就能够压制犯罪,有时候死刑的威吓效果和预防效果是十分有限的。

新京报:在民生领域的罪名问题上有没有要进一步扩充的必要?

周光权:民生涉及到医疗、社会保险或工资待遇等权益保障的问题,现在有恶意欠薪罪。但拒绝支付社会保险或骗取社会保险的行为,有必要设置单独的罪名。这些罪名的增设,是考虑民众的呼吁或民众的一些特别要求。另外,对一些行为也应该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比如男性对男性的性侵害,也应该构成强奸和强制猥亵。现在的强奸罪应该扩大处罚范围。

各界声音

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只是表明我们在立法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后面的问题还很多,比如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法律如何取得实效等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

公务员、法官和媒体,应该带头敬畏法律、传播法律,让我们的人民也爱法律,恪守在法律这片天地里。

——全国人大代表、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

建议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副局长白丽莎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此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起来存在很多问题,难以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第313条的犯罪对象进行修改,并增设单位犯罪条款。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汪夏

我国1997年颁布了新刑法,此后,又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完善。这些修改,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诗怀

建议制订“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条例”

被害人遭受无辜伤害,生活陷入困境却得不到任何赔偿……面对许多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成一张“法律白条”的现象,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制订“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条例”,进一步塑造司法公正文明形象。

李钺锋委员称我国应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他提出4点建议: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制订出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条例”,切实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法律化、制度化。

二是设立救助工作机构。在现有社会救助体系中单独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

三是严格设定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只限于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目前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是由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且被害人既无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或完全赔偿,又无法通过民事救济、捐助、保险、追诉等途径获得赔偿,基本生活遭受很大影响而亟须接受救助的。

四是建立救助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救助资金来源可以来自政府财政预算,也可以来自社会援助。

据新华社电

A06-A07版采写/本报记者 郭少峰 朱燕

[责任编辑:guoym] 标签:刑法 刑事被害人 死刑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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