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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消费遭遇欺诈 为索18元赔偿花了3000多

2011年03月14日 13:59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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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有时会遭遇被商家“忽悠”的尴尬经历。在超3·15”即将来临之际,顺义法院针对超市购物引发的赔偿案进行调研,结果显示,虽然法律赋予被欺骗的消费者向经营者双倍索赔的权利,但实践表明,超市消费者双倍索赔更多情况下是“想说爱你不容易”

顺义法院的调研显示,消费者发现受欺诈后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以及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其中,民事诉讼维权越来越为消费者所采用。但调研报告指出,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并非易事,主要存在四个难点:

1、维权成本高。消费者超市购物商品数量多、价款低,购物后发现商品不合格,靠打官司即使获得双倍赔偿,也得不偿失。例如,蒋先生购买了一支9元的净白洁面乳,包装上写着减淡皮肤色素等功效,而具有此功效的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号。法院后判决超市退还蒋先生9元并赔偿9元。但这场官司历时三个多月,蒋先生为18元钱付出的3000多元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则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2、举证难度大。很多消费者买到假货后未能提供购物小票,最关键的一点是,证明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对商品进行鉴定,加大了消费者举证难度。

3、欺诈认定存争议。在法院审理中,关于欺诈的认定有两种意见:一是要求证明超市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且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另一种是,只要超市销售违反法律规定的商品,即可认定为欺诈。由于欺诈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惑。

4、进货检验责任不明确。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超市对其进货的商品有严格检验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限度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记者 颜斐

-法院建议

先向工商投诉利于日后查处

对于消费者双倍索赔面临的难题,顺义法院在调研中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特别注意商品包装上的相关说明、功能介绍及标识,发现有夸大、虚假描述和宣传可能的,尽量避免购买。

发现商品涉嫌虚假或违法宣传后,可先向工商等管理部门投诉,有利于执法机关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生纠纷时,尽量选择与超市经营者协商解决,省去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huangshuo] 标签:欺诈的故意 法院 超市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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