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元ATM跨行手续费惹官司 客户一审败诉后欲再讨公平
每经记者杨井鑫发自北京
林峥与银行杠上了。
作为一个普通的银行客户,林峥因ATM机重复收取2元跨行取款手续费,于去年7月底将建、工、农三大行告上了法庭。虽然此案一审原告败诉,但是事情却并未因此画上休止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原告林峥将于今年“3·15”维权日再向法院提出诉讼,继续通过法律手段向银行的收费制度“叫板”。为2元钱打官司
2元钱跨行手续费,在很多人看来并不算什么,也几乎不会有人为此去状告银行,但林峥却是一个例外。
2010年7月27日,林峥持工行银行卡到建行取款机上欲取3300元现金,结果发现在建行取款机上一次最高取款上限为2500元。林峥只好先取款2500元,随后又取了800元。
“账户当时显示是被扣除了4元钱的跨行手续费,因为这笔3300元存款分两次取现,被计为两笔交易。但我觉得服务费用的计量很不合理。”林峥表示,ATM机固有的取现弊端令原本能够一次完成的交易拆分开来,两次收取服务费,存在明显的重复收费现象。
林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需要在银行ATM机上取款1万元,那么至少需要分4次来完成交易。那么至ATM机跨行取款费用也将重复收取4次。“银行为ATM机取款设置上限,却让消费者来买单。”林峥对此愤然。
更有趣的是,林峥随后还发现,目前不同银行ATM机上设置的取款上限各不相同。最高的能达到5000元,而最少的仅为2000元。“银行ATM机没有一个既定的标准,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此外,在消费者取现过程中,银行也缺少必要的提示。
2010年7月30日,林峥一纸诉状将建、工、农三大银行告上了法庭,索赔ATM机上重复收取的跨行服务费2元。一审败诉
“在庭审之前,我就知道这场官司不会胜诉,但是我希望银行能给我一个合理解释。”林峥说。
据了解,对于这类诉讼,当时法院立案时也左右为难。林峥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法院决定是否立案会在提出诉讼7天内给予回复,但是在这起银行案中,他却等了10多天。
“在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不同。银行一直觉得我不愿意承担跨行取款的服务费,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林峥说。
他告诉记者,对于跨行取款合理收取服务费的做法,他没有任何异议,也愿意承担这笔费用。但是,关键在于银行不该重复收取这笔费用。
然而,被告工行新街口支行却强调,林峥作为银行客户是自愿选择自助跨行取款收费业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费用,而工行新街口支行在整个过程中完全是依法操作,不存在未尽到妥善管理客户账户情形。
被告建行西直门支行则在辩解中声称,林峥使用工行牡丹卡在建行西直门支行办理的取款是两笔业务,应分别收取2元钱/笔的手续费,共计4元。
“双方的核心分歧在于对‘一笔业务’的理解。直到今年年前,我才拿到了民事判决书。”林峥表示,判决结果没有意外,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北京市西城区1265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不支持原告银行卡一进一出为一次交易的建议,因为ATM机拥有取款、查询、转账、修改密码等多种操作,不能视全部的操作为一笔交易。并认为“一笔交的含义在格式合同下应该按通常的理解。此外,关于ATM机单笔取款上限的设置,属于银行自主确定的业务范围,三大行均无过错。驳回原告林峥的诉讼请求。设置上限为牟利?一石激起千层浪。林峥的诉讼虽然被驳回,但却令银行ATM机设置取款上限一事备受关注。是谁设置了单笔取款上限?这其中又有怎样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呢?
中国银行业协会某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于ATM机取款上限设定,银行有其业务的自主权。按照一般情况来说,银行会综合考虑ATM机的型号、地区消费等多种因素。总的来说,银行跨行取款上限设定范围基本上都在2000~5000元,属于合理取款范围。
2003年6月,银监会和发改委联合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跨行取款、异地存取款等服务基本上属于市场调节范围,由银行自主决定收费标准,并报备相关部门。
不过,在银行服务收费与消费者利益冲突加剧后,2010年8月份银监会、发改委下发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成本支出,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公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等因素。只是正式稿一直没下来。
“依据目前法规,银监会基本认可了建、工、农三大银行的自主收费标准,银行在此案中也确实没有过错。然而,银行需要改进的是让客户‘明白消费’。”上述负责人称,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规定,银行要充分尊重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履行服务收费告知义务,提高收费服务信息透明度,确保客户获得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因此,商业银行在收取服务费前,应通过服务网点公告、网站公示、媒体公告等方式,让客户获知相关服务及价格。
“这是一个ATM机漏洞,银行可能故意控制ATM机取款上限,通过重复收费来牟利。”林峥认为,调低ATM机跨行取款上限,完全能够在合法情况下增加重复收费的机会,也令银行增加了收益,属于合法不合理行为。
与此同时,由于银行柜台服务资源限制,客户排队等候服务时间较长。大部分客户为了银行业务的方便,时常会被迫使用ATM机取款,也被迫“享受”重复收取跨行费用的服务。
对于ATM机取款上限的确定,银行也有充分的理由。某股份制银行职员称,按照ATM机的实践特点,其机器出钞的准确率与每次的吐钞量相关,如果一次出钞量太大,准确率会受到影响,从当前的技术上看,每次吐钞20张~30张的准确率最高,也就是每笔取款2000~3000元最为合理。
“另外,银行并不提倡客户在ATM机上进行大额的取款,因为ATM机上的现金库存有限,会给其他客户带来很多的不便。”该职员告诉记者,每台ATM机一次可放入的现金量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如果一张卡取现两万元,10多个人就可以把机器里的现钞全部取完,银行需频繁加钞。“3·15”维权日再诉银行
对于银行方面的解释,林峥并不接受。他告诉记者,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银行不能以ATM机的固有弊端来逃避责任。“这次官司涉及的取款是在同城异行之间,倘若是异地跨行取款,‘冤枉’缴纳的费用将会更高。
一般来说,大多数银行异地取款的服务费上限都设定在人民币50元,而跨行服务费用2元。但是如果使用2000元钱上限的ATM机异地跨行取款2万元,以每笔1%手续费和2元钱跨行手续费计算,客户必须操作10次,服务费用高达220元。
在林峥看来,“3·15”这个特殊的日子是一个起诉的契机。“事情总要人去做,也总会有人去做。”林峥告诉记者,在今年“3·15”维权日,他将在别的法院再提出上诉,并将与消费者协会进行沟通,促使银行尽快解决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的收费问题。
“大学期间,我主修法律。毕业之后曾在一个NGO从事公益性法律维权工作。”林峥表示,以前在NGO工作的时候,大概20个诉讼有1~2个胜诉就很不错了。这次起诉银行虽然也没有抱胜诉的信心,但是希望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共同来推动这件事情。
年前,林峥已经向消费者协会致函,希望其介入调查,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但目前并未得到回复。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在庞大的银行面前,我索赔的并不是2元钱,而是一个公平。”林峥表示。银行服务收费因名目繁多且缺乏透明度,一直广为诟病。去年年中,北京有客户在ATM上跨行取现,由于其取款金额超过取款机上限,被迫分次取款,相应费用也被重复计提。尽管只多出2元费用,但客户仍以重复收费为由,将三家大行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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