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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例举八大常见霸王条款:伴随中国人一生(8)

2011年03月15日 08:10
来源:新京报 作者: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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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赔偿的“阴阳脸”

“消费者弄坏商家的,加倍赔偿;商家弄坏消费者的,基本不赔”

一次,她带儿子到郊区度假村玩,儿子不小心把一个烟灰缸给打碎了。第二天,宾馆索要赔偿40元。

“一个小烟灰缸市场价不过10元左右,这不是宰人嘛”,龚苹记得过去看报道,中消协曾点评过“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是霸王条款,要赔也应按损害物品的市场价减去折旧费,龚苹直接拿出10元钱递给主管,没想到,主管居然同意只赔10元钱。但她没来得及高兴几天,她去照相馆洗胶卷,对方早已在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把数千元的羊绒大衣拿到洗衣店干洗,单据上同样是“遇损坏只赔衣物洗涤费用的10倍之内”。快递物品如果不特意做保价的话,一旦“丢失、完全毁损的,最高赔偿200元”

龚苹很疑惑,为什么都是赔偿,消费者弄坏商家的,就加倍赔偿;商家弄坏消费者的,却基本不赔?

龚苹打心里佩服那些向“霸王条款”说“不”的人。她经常在报纸上见到的公益律师郝劲松,经过与铁道部打官司,终结了中国火车上吃饭不开发票的历史。一位旅客与酒店打官司,要求确认“12时退房,否则加收半天房费”是霸王条款,虽然败诉了,但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随后删去了该规定。

龚苹看到,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霸王条款”的危害,去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这个办法被称为约束、扼制“霸王条款”的专门规章,对“霸王条款”商家的查处,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最高可罚款3万元。龚苹相信,社会上多一些爱“较真儿”的人,就会少一些“霸王条款”

[责任编辑:heqy] 标签: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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