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破消费维权困境
北京顺义法院调研显示,超市消费者受欺诈后,很难行使双倍索赔的权利。如,蒋先生购买9元洁面乳受骗后,打官司历时三个多月,尽管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蒋先生9元并赔偿9元,但为18元赔偿而付出的3000多元交通费和误工费,未得到法院支持。(3月14日《北京晨报》)
当下,消费者维权难是个普遍现象。笔者以为,其中一大原因就在于我国缺少公益诉讼制度。现状是:消费者权益一旦遭到损害,如北京的蒋先生一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普遍存在维权成本高和诉讼时效长的困境。而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领域没有特定的公益诉讼制度,更没有规定谁有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资格,因此难以达到理想的维权效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诉讼关系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由于消协与侵权商家或厂家往往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无原告资格,这也成了横亘在消协公益诉讼面前的一道门槛。如果商家不接受协调,消协也没有好办法。
公益诉讼在大部分发达国家普遍存在。如果是消费者独立诉讼,即使有个别消费者用诉讼方式维护了自身权益,其他权益被侵犯的消费者也无法得到同等的处理。这样的个别诉讼,起不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而如果消协有了公益诉讼资格,代表消费者出面维权,那么同被侵权的消费者均可获得赔偿。由于每个消费者都获得了赔偿,相应的诉讼成本经过分摊,个体维权成本也就降了下来。
其实,一些商家并不怕同一两个人打官司,即使输了,赔偿金额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上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保护。否则,消费者的维权尴尬仍难以摆脱。(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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