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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年度报告立法篇:维权又添新利器(下)

2011年03月16日 14:06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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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亮点:

新《条例》不但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而且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加大了强制力度,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是适应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公平,彰显了关爱,新《条例》的实施将会更加方便解决现实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提供了法律支撑。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主要内容:

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加大了对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惩罚力度。将行政处罚金额上限由原来的2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并增加一条“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新《规定。不仅规定了行业协会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罚则,还增加了一个违法主体——其他单位,处罚单位由原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相应变为登记管理机关,处罚措施增加了吊销执照。

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推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维权亮点:

价格是市场经济的重要风向标,价格是否基本保持稳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近两年,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尤其是2010年出现了“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等现象,给人民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价格波动的原因复杂,其中价格违法行为的推波助澜作用不可小觑。为依法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十分必要。修订后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化,突出了打击重点,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和惩治作用,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人们期待这一《规定》在抑制通胀的过程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的目标。

《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维权亮点:

《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办法》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将发挥重要作用,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的坚实一步。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2010年11月25日,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并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相较于10年前的旧版规定,《办法》最值得关注的是,在旅行社投保范围、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导游及领队人身权益和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工作程序等4个方面都有全新变化。

旅行社投保范围更加广泛,保险费率不做统一要求。根据《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3种情形,即: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保险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办法》依法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及工作程序,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作出了新的约定,首推保险公司先予赔偿。《办法》大幅提升了人伤赔偿的数额。《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

●维权亮点:《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了人伤赔偿最低限额,规范了投保、赔偿的流程,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分别对旅行社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环节的监管职责,强化了两部门的联合监管,有利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旅游是方兴未艾的消费热点,如何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办法》的出台,为旅游者提供了更加严密的保障。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2010年1月1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明确要求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另外,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等广告被叫停。《办法》首次明确了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并首次将资讯服务、广播电视广告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纳入商业广告的范畴,计入广告播出总量进行管理。《办法》将每套节目商业广告播出量由原来按天计算调整为按小时计算,并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19时至21时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对于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医疗用品广告,《办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禁止播出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以及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维权亮点:

《办法》的出台很及时。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好好的电视节目,看得正起劲,突然被广告打断,有时插播的广告制作低劣,甚至让人反胃,大大冲淡了好的电视节目带给人的愉悦感。有些较真的消费者曾为此提起过诉讼,舆论对此也不少指责,但没有大的改观。《办法》对每集电视剧里可插播的广告时间和范围都作了详细规定,甚至根据公众的生活习惯把一些广告的播出时间也作了限定。这种做法符合民意,反映了绝大多数观众的心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主要内容:

2010年1月1日,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实施。《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办法》规定,将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基金来垫付交通事故伤者的医疗费用,包括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维权亮点:

《办法》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交通事故中的危急症病人的急救、抢救费用问题,不仅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医院的利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救人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主要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规则》共五章、六十四条,旨在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小区无法选出业主委员会这一情况,《规则》专门作了3条针对性的规定,即:第九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天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十五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五十八条规定,小区未能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可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另外,《指导规则》对业主委员会运作流程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来解决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和业主委员会个别成员控制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维权亮点:

《规则》针对当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与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成立与运作中的僵局,更好地诠释了《物权法》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定位,将物业服务的主角更大程度上向业主倾斜。这对于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厘清其与物业企业之间的责权利,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guowei] 标签:办法 规定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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