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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年度报告立法篇:维权又添新利器(上)

2011年03月16日 14:08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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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令人欣喜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年来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大网越织越密。2010年,一些与消费维权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修订或施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增添了新的力量。

《社会保险法》

●主要内容:

2010年10月28日,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社会保险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法》共十二章、九十八条,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等内容,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维权亮点: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我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赔偿法》

●主要内容: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国家赔偿法》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公民获赔难问题,全力保障公民索赔权。

原《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才的前提,改为“有该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进一步完善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 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还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且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 起 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 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维权亮点: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降低了赔偿门槛、畅通了申请渠道、细化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明确了费用支付,充分 体 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

●主要内容: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民调解法》,并于今年1月1日施行。《人民调解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总结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制度规范、制度保障的高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人民调解法》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

《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司法确认制度。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人民调解法》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维权亮点: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和深厚中华民族传统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人民调解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既继承了优良传统,又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实践成果,对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消费纠纷以及其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

●主要内容: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新《条例》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责任编辑:guowei] 标签:国家赔偿法 社会保险法 人民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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