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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年度报告人物篇:勇于维权好榜样(下)

2011年03月16日 14:15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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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卫宁——高价索赔捍卫平等权利

●回放:今年1月19日,郑卫宁起诉深圳航空公司拒载一事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其中索赔122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成为焦点。

郑卫宁是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理事长,身为残疾人的他解决了众多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曾获得众多荣誉头衔。去年12月,身有残疾的郑卫宁在义工的陪同下来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准备乘坐深航某次航班,深航以郑卫宁身体不便为由拒绝其乘坐。郑卫宁认为,他经常搭乘飞机出行,此前没有因为身体不便而被航空公司拒载的经历。残疾人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平等对待,不应受歧视。“公交、地铁现在都有对残疾人免票的规定,深圳市的出租车针对残疾人的服务也很周到。最后的、最大的、最难突破的,阻碍无障碍通行实施的堡垒就是少数航空公司,这些堡垒也是歧视的堡垒、让残疾人丧失尊严的堡垒。”郑卫宁表示,一旦其要求的精神抚慰金得到支持,将全部捐给残疾人事业。

对拒载行为,深航解释称,当时飞机上已有一位残疾人,按有关规定一次只能载两位残疾人,因此不能再为郑卫宁提供服务;且残疾人应在购票时或飞机起飞前一定时间内向航空公司说明身体情况,以便安排提供服务,而此前郑卫宁并未遵守该条规定。

对郑卫宁高价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有关专家表示,尽管深航拒载残疾人无法可依,但类似情况一般是要求赔礼道歉及象征性赔偿损失,同时,损失只能按照直接损失而不能按照间接损失进行计算。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最高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法学专家认为,此前国内的反歧视诉讼在交通方面集中在公交、地铁领域,此次诉讼首次进入航空领域,不管结果如何,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点评:尊重并保护残疾人的权益,是每一个企业都应该做的。残疾人与健全人是平等的,不应该受到拒载的不公待遇。公共交通工具,顾明思义便是为所有公众服务,只要是公民均可乘坐。郑卫宁提出高价抚慰金的索赔行为是行使自己的权益,捍卫所有的残疾人的尊严。对于这些社会成员,社会理应给予他们更多关爱和呵护。同时,郑卫宁的遭遇也应让商家反省。鉴于残疾人出行时有诸多不便,商家应及时完善自身服务,为保障残疾人权益多做益事。

金娜——引发手机国际漫游数据费之争

●回放:2010年12月9日,针对消费者金娜反映的“天价微博”事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表态已经开始重视,并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如何使消费者更准确、及时知晓和感受到移动数据流量和价格的变化等相关文件,来引导和规范通信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和通信量的提醒服务。

金娜从事电影艺术行业,2010年12月3日,她在俄罗斯旅行期间用手机在网络上发布了3条微博信息,结果被运营商中国联通扣除信息费3900元。因被莫名其妙扣费,金娜将自己的遭遇在微博上发布,引起网民关注并进行大规模转发,并被称为“天价微博”事件。金娜使用的手机是办理中国联通话费业务获赠的手机。金娜说,她在俄罗斯候机时发了3条微博,其中两条上传了图片,没想到此后手机便欠费停机。根据中国联通提供的话费详单,金娜的海外数据漫游量为39.5MB,按照俄罗斯国际漫游数据业务资费标准0.1元/KB,共产生3948元国际漫游数据费。中国联通方面表示,国际漫游资费是两个国家和地区间的运营商协议确定的,大部分都高于国内资费,建议消费者在出境前了解资费情况,阅读中国联通发送的资费提醒短信;对于3G手机,还要更改终端设置,避免后台推送产生大量资费。对此,金娜认为中国联通在用户使用相关服务时未做到事前告知、事中提醒。“天价微博”事件发生4天后,中国联通与金娜和解。中国联通接受了金娜的建议,拟降低消费门槛,并研究流量异常提醒机制。金娜说:“单一的用户作为一个个体,力量是十分薄弱的。但是通过微博,单一的弱势用户可以形成一种力量,促进大公司作出改变。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作为一些专业性较强而又与用户权益息息相关的行业规定,商家更应及时、准确地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如果没有金娜的经历,广大手机用户至今仍未对境外漫游费收费标准有详实的了解。通过金娜与众多网民的努力,又一次让强大的商家作出让步,其行为值得我们借鉴。

杨国梁——拿回扣等于出卖灵魂

●回放:2010年,山东省滕州市中医院医生杨国梁事件让“回扣”一词频繁见诸报端。自从事医生职业以来,杨国梁多次因拒开回扣药和单位同事发生冲突,同时还举报医院回扣成风,不仅遭到了同事的孤立,还被领导指责为不团结,被怀疑有人格障碍。

杨国梁对媒体说,他所在的医院制定了一项考核机制,考核的是某些药品的使用量,而不是患者的治愈率。提高了这些药品的使用量,医生就有奖金,就能当先进。

对于拒绝吃回扣的现象,杨国梁自始至终都很坚定。杨国梁说:“我的原则一直都是‘钱我不要’。因为病人来,是把命交给你的。大夫要了钱,对病人不好交代。拿回扣就像出卖灵魂一样,我做不到。

●点评:考核一名医生是否称职,应以医术是否高明、医德是否高尚为标准。可在一些医院,考核的标准蜕变为是否多开了某种药,是否多创了收。药品回扣是个老问题,患者及其家属备受其害,如何根除这一社会毒瘤,恐怕还需做很多工作。杨国梁的所作所为告诉我们,面对一些行业内潜规则和社会毒瘤,一己之力虽不能与之抗衡,但洁身自好,不向邪恶低头,是最起码的底线。

杨军——质疑高速公路按最远端收费合理性

●回放:2010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司机杨军丢失高速公路收费卡,被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首发公司)按最远端计费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首发公司返还车主杨军90元通行费”的判决,驳回了杨军的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杨军驾车从沙河收费站进京站驶入八达岭高速公路,在从上清收费站驶出时,因高速公路收费卡丢失,首发公司收费人员要求其按最远端距离缴纳通行费,共计95元。杨军表示,按行驶里程首发公司只应当收取车辆通行费5元,考虑到有车辆等待通行,他被迫缴纳车辆通行费95元。杨军认为,他与首发公司之间是有偿公路使用合同关系,首发公司多收取通行费属于欺诈,应加倍赔偿,故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首发公司返还车辆通行费90元,并赔偿损失90元。首发公司对此称,为防止个别用户以故意丢弃、毁损通行票卡的方式少缴通行费,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相关规定,首发公司有权对不能提供收费卡或者收费卡毁损导致无法识别驶入站的车辆,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

2010年7月,丰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于首发公司不能提供相应录像证明杨军实际行使的距离,其多收取的90元属不合理。随后,法院向首发公司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无卡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予以改进,维护司机的正当权益。一审宣判后,被告首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改判后,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建议,首发公司在行使政府赋予的管理权时,服务应是其第一要务和社会责任,应从制度和技术上保障车辆驾驶人的投诉权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要把服务的意识和理念融入管理中,积极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和体制,切实推进交通和谐。

●点评:杨军诉首发公司多收费一案在北京市属首例,此案引发了法律界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热议。首发公司曾在一审时称,其向杨军收取最远端通行费的意义是为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其他司机为少缴费而故意效仿丢弃收费卡。杨军的维权举动告诉首发公司,并非消费者不讲诚信,而是高速公路管理方服务不到位导致纠纷的产生。尽管消费者最终败诉,但此案的意义重大。正如司法部门提出的建议所言,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能只是收费,更重要的是,收费要明明白白,更要尽到相应的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guowei] 标签:首发公司 郑卫宁 话费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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