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核电安全与发展战略
美国是世界上核电发展最早和装机容量最多的国家。1957年建造世界第一个核电站后,美国核电发展迅速,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是美国核电发展的鼎盛时期,美国核装机和发电量稳居世界首位。据最新统计资料表明,美国的核电消费量占全世界核电消费总量的31%以上。美国核电占其总发电装机容量约8.3%,占发电量的20%。核电的地位在美国电力构成中不可忽视。
美国现在有105座核电站,装机容量97GW。内陆核电站占总量的60%以上。在有105座太平洋西岸的加利福尼亚州,处于世界上强烈地震的分布带上。有4座核电站分布在加州。这无疑埋下了时刻令人提心吊胆的隐患。
美国铀矿资源丰富,美国的铀矿开发量2009年为1453吨铀,是中国的两倍。1984年前,国内铀生产大于需求。1984年后,国内铀生产量小于需求,从国外进口相对便宜的核燃料。
美国核电发展迅速的主要起因是由有经济繁荣的电力需求和军工民用结合的两大因素所推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发展一枝独秀,引领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国内电力需求大增,需要建设大量的发电厂。在冷战思维指导下的核武器发展,需要大量的铀矿富集提取军品铀,军工民用结合是具有经济效益的模式。
1979年的美国三哩岛核泄漏事件,是世界核电安全史上的第一次重大事故。三哩岛事件除了人为应对和操作错误是主要因素外,技术设计上的缺陷也引人深思,十几万人疏散所造成的影响巨大,给世界核电的发展带来首次负面冲击。在公众和国会的反对和谴责声中,美国的核电发展遭遇到第一个马鞍形起伏,步伐大大减慢。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泄漏灾难的影响下,美国联邦核监管委员会(NRC)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后,不批准新的核电站建设。1996年美国最后一座核电站并网发电,停滞的美国核电发展步伐终于在一片反对声中,戛然停止。核电发展形成第二个马鞍形跌落的态势。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人口增长迅速,经济发展的势头在西方国家中最为强劲,电力需求旺盛。美国国内的煤炭资源非常丰富,但是煤电发展受到国内环保压力和公众反对,举步维艰。油电和天然气发电受到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安全的束缚,左右为难。加之世界对气候变化的重视,人们将注意力又放在核电发展上。新兴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和印度,正制定雄心勃勃的核电发展规划和技术研发,使美国政府和企业感受到了竞争上的威胁,美国政府和企业重新审视核电的需要。
美国布什政府批准的“2005能源法令”,重新打开核电发展希望之门。美国能源部(DOE)预测,2030年电力需求增长40%-50%以上。至2020年,美国规划新增核电装机50GW。美国的核电发展似乎寒冬已过,春天来临。
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的安全危机震慑全球核电工业。新一波巨大的反对声浪迫使世界上发展核电的每个国家政府做出反应。美国奥巴马总统在第一时间做出响应,要求对核电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核电建设和发展缓停的后果似乎已成定论。美国遭遇到核电发展的第三个马鞍形的影响。
与德国中止对现有的核电站延长发电期限的批准和关闭若干核电站的政策不同,美国政府目前只是加强了现有的核电设施安全和管理,迟延和搁置了核电发展规划。从目前形势判断,美国要重新启动核电发展计划,需要3-5年时间。
美国核电监管机构是置于美国国会下的联邦核监管委员会(NRC),并独立于美国政府管理部门。美国政府的能源部(DOE)、环保署(EPA)、美国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FERC)与核监管委员会相互独立并行。这种机构的设置有利于履行监管职能。核监管委员会拥有对核电项目的审批、监督、核发许可证。
美国在三哩岛核电站事故和切尔诺贝利核灾难事件后,建立了严格的核电厂许可证更新审查标准。核电站寿命期限一般为40年。经过冗长的(1-2年)多重安全核查后,可更新许可证,延长20年的发电期限。美国的核电标准制定得早且较为严密,几乎是国际通用的标准,这无疑增加了美国核电竞争的优势。
美国核监管委员会制定了更为苛刻的审核程序。一个新核电站从申请到运行要进行三个阶段审核批准。第一是早期厂址审批,包括自然因素(地震、海啸、洪水、龙卷风等)和人为因素(爆破、恐怖分子袭击、大型飞行器撞击等)的考量。第二是设计批准书,重点包括安全性能审查。第三是建造和运行许可证,包括有严格的管理和工程人员资格审查,以及核电运行的经济性要素。核废料的处理也是上述审查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美国在核电技术研究和设计,以及对核废料的处理,走在世界的前沿。西屋公司(Westinghouse)所设计的AP1000,已通过美国监管委员会的批准,由于在实际建造中所需要的时间和投资不菲,使得西屋公司同意在AP1000上与中国合作。
美国的核电发展给我们下面几点启示:
核电的发展和安全与生态的保障应有法律的依据和支撑。中国应制定“原子能利用法”,提出发展规划,明确监管主体,推动政策制定,加强安全标准和核废料处理,制定公共安全紧急事件处理,重大损失惩罚规定等。
成立新的核监管机构。政府政策制定机构应与监管机构独立并行,互相监督。早期厂址审批、设计批准证书、建造和运行联合许可证、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权限应归属新的全国核监管委员会。发改委和环保部主管核电发展规划、政策和环保标准制定和监测。核监委应直属国务院或人大,有足够的权威和处置能力,特别是公共安全的紧急应对和处理。
严格考核和培训核电管理人员和工程人员,建立高质量和高水平的资格认证。提高透明度。 尤其是在应对紧急事件中,要及时、准确、全面、透明地公布事故进展情况。
警钟长鸣。世界上核电消费总量占6%以上的四个国家中(美国31%、法国15%、日本10%和俄罗斯6%)有3个国家发生严重的核泄漏事件。中国在2020年前很可能在核电规模上进入前二名。核电是把双刃剑,必须要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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