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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2011年04月01日 03:38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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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创业板基础性制度创新的新起点,也是推动“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的新探索

-本报深圳讯 记者肖林秀报道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下简称“《公开谴责标准》(),明确和规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 自3 月22日 《公开谴责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 得到了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会员、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截至 3月30日,共收到反馈意见87条,其中来自投资者、律师、专家学者的中介机构人员的反馈意见17条;来自4家会员理事单位的意见25条;来自17家上市公司的意见45条。同时,深交所还于 3 月 28 日 召集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召开座谈会,现场听取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 深交所 组织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与讨论,并在吸收上述反馈意见中的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反公开谴责标准》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该负责人强调,《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构建,突出从严监管的原则。一是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创业板公司具体数据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比例较高的特点,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从严管理创业板募集资金尤其是超募资金;三是针对上市公司频发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点违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进行重点规制和打击,以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

该负责人介绍,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谴责标准》中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的规定。同时,为确保上市公司申请复核权利的有效行使,提高深交所上诉复核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深交所对《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步作了修改,将上诉复核委员会人数由原来的不超过 14 人增加为不超过 24 人,并依法成立了新一届(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在新一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构成中,所外委员 21 人,占比 87.5 %,所内委员 3 人,占比 12.5 %,其中上市公司 6 人 (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各 2 人 ) 、证券公司 2 人、基金管理公司 2 人,会计师事务所 2 人,律师事务所 2 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 人,中国证监会 2 人,上交所 1 人,会员理事1 人,高校学者 2 人,深交所 3人。 15 个工作

该负责人还指出,率先以创业板为试点向社会公布《公开谴责标准》,是深交所推进创业板基础性制度创新的新起点,也是推动“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的新探索。作为尝试和探索,本次 《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下一步深交所将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拓宽 《公开谴责标准》的适用范围, 并以正在进行的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修改为契机,适时向社会公布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责任编辑:wangft] 标签:创业板 上市公司 标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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