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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扩大适用范围 统一监管证券投资产品

2011年04月13日 03: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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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托管银行、基金研究机构的业内人士12日建议,进一步修改基金法,包括实现全部基金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扩大基金法监管范围,只要是投资证券的产品,都应该纳入监管范围。

利用沪深交易所销售基金

“要凝聚行业共识,转变开放式基金不能在交易所申购赎回的观念。”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胡立峰建议,证券交易所是证券行业与基金行业的交汇点,应该修改基金法,实现全部基金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既可以申购赎回,也可以竞价交易,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两大服务。

他建议,要建立一个基金产品和基金公司直接面向全国投资者的最大的基金销售渠道——沪深证券交易所,让中国数以千万的基金投资者直接接触、了解全部基金。老百姓既可以投资2000多家上市公司,也可以投资1000只基金。

胡立峰认为,公募基金上市挂牌,是中国基金业真正的当务之急,它的重要性超过开放私募。在保持现有销售格局稳定的情况下,做好交易所基金这个“增量”,拓宽基金业的社会基础,就能构建起我国多元化的基金销售格局。

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

“理财产品应该从目前的按机构监管,转变为按产品监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于华表示,目前理财产品百花齐放,既有基金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还有保险、私募等,分归不同部门管理。他建议,应该按照产品类型监管,只要是投资证券的产品,都该归同一部门监管。不同的产品,实际上有很大的相似性,统一监管就能使标准一致,也更加公平。 摩根士丹利华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余晓晨建议,将资产管理行业统一纳入到基金法。他说,目前看,整个中国市场的资产管理,基金业是最规范、最成熟的,相对完善。基金法修订时,能不能再扩大一点范围,对资产管理行业统一纳入到基金法当中去,因为实际上都是做资产管理的,不同的监管,实质上监管的都是一个投资行为。

上海嘉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方生建议,基金法应该从投资活动和产品两个层面上,对投资行为加以规范、保护和监管,同时应把信托纳入基金法。新基金法的修订草案里面,只有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信托没有放进来。他说,信托应该放进来,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必须放进来。

新基金法考验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马梅琴认为,新的基金法修订草案当中,有一些新的思路在里面,如第三方支付、销售等,这对中国基金业的发展,都会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不过,第三方销售机构陆续出现,对银行的挑战很大。她建议,第三方基金销售的门槛不宜太低,注册资金、专业背景、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应该加强一些监管。刚刚开始的时候,门槛要高一点,以后随着发展可以逐步降低门槛。

余晓晨说,基金法的修订,对托管人主要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公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能会有一些变化,增加公司型、合伙型等模式,托管人怎么来应对,是不是还可以提供一些新的服务;二是私募纳入监管范围,私募产品中有一些做对冲和另类投资,这将给托管人提出很多新的要求。

[责任编辑:liyang] 标签:基金法 理财产品 交易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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