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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中石化“内鬼” 就是声援我们自己

2011年04月18日 20:20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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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加的不是汽油,而是茅台”——“天价酒”事件,让我们看到了我国石油化工经营体制下的暴利现实。面对那位曝光者,我们必须致以敬意,无论如何,这个爆料的真实性毋庸置疑,真实之后的切肤之痛也是百姓感慨良多。然而,“严惩内鬼”的消息,却让公众十分揪心,那个说出“皇帝新衣”的小男孩,可能因为说了一句实话,而受到惩处了。在这个时候,我们必须要声援这位“内鬼”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的做法,完全是一种不反省自身只诉求别人的荒谬。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没有意识到“天价酒”问题的根源在于自身的堕落与腐化,有没有被曝光以及被哪个人曝光,并不重要。“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自己做都做了,还要拿爆料人“封口”,除了能证明自己的错误与飞扬跋扈之外,根本对正题无解。这就好像当年的“跨省追捕”案,当地镇政府首先考虑的不是处理地方矛盾,而是首先要报复爆料人,在民权社会中,这着实是一件悲剧。

严惩“内鬼”,对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来讲,有两点意义:一是,此事对领导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社会也产生了巨大的声讨波浪,不严惩“内鬼”,无法证明权力的正确与权力的万能;二是,这可能是一种信号,“封口”、“捂盖子”与应对媒体,可能会成为部分国企员工的必修课,下一步,诸多国企可能会因为信息封闭,而成为社会监督的真空地带。显然,无论是一,还是二,都是市民社会的退步。

声援中石化“内鬼”,就是声援我们自己。中石化“内鬼”代表着监督权与言论自由权的正常行使。《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虽然中石化不属国家机关,其领导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因为中石化的垄断性质,监督与言论自由的权利,亦不能在中石化内部免除。

中石化“内鬼”,让我们看到了我国高油价背后的部分柴米油盐,让我们看到了我国油价背后的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幕。我们不希望这样的“内鬼”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消失,因为,他们是促进社会更加透明、更加阳光的催化剂。虽然对一些领导、企业与部门来说,有些棘手,但他们是社会进步生力军。我们必须声援中石化“内鬼”,

[责任编辑:liliang] 标签:中石化 内鬼 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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