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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宝昌:食品安全应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

2011年05月11日 17:06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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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财经讯 瘦肉精、毒豆芽、毒米粉……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政府屡屡强调严厉打击,却总按下葫芦浮起瓢,食品安全问题层到底该如何整治?凤凰网财经频道推出大型新闻策划“食品安全:全民大讨论”,与各位网友一同深纠当前食品质量安全背后的种种顽疾。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5月9日做客凤凰网时提出,最高院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当中,可以把食品给涵盖进来。对销售不合格食品商家就可以试用惩罚性赔偿。

以下为文字实录:

主持人:很多消费者都认为,国外食品安全的问题发生比较少,但是国内却非常多。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国内外这样的差距呢?

邱宝昌:刚才讲这个问题,席老师分析的很全面。我想从另一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毒豆芽的问题,染色馒头的问题,实际上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监管有漏洞,监管不利。像毒豆芽,谁监管,互相推诿,各个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所以在制订《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就立了一条,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分工,要合作,要监管或食品安全。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法律制订的非常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不排除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见利就上,遇到问题互相推诿。所以毒豆芽是一个典型的互相推卸责任的一个案例。所以这从另一方面反思,我们地方人民政府的总责是怎么负,是追究市长省长的责任。因为这个法律规定很清楚,你不是互相推吗,当时制订这个法律的时候,就把地方政府责任给写的很清楚,不管是谁的责任,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但是现在我们看到,染色馒头最后处理的不了了之。怎么去严格执法,怎么去处理的问题。所以我认为一个就是,监管的漏洞和监管不利,还有一个问责没有很好的去做好。

第二个关于讲多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席教授讲了这是《侵权责任法》上第47条,就是明知产品的制造者这样的制造有承担的,都要承担,还一个消费者,明知道有缺陷还销售的,就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有前提的,明知产品有缺陷,虽然这个食品不是产品缺陷的问题,是食品本身就不安全,明知道这个是违规添加剂,实际上这个涉及到不是明知缺陷问题,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

所以在试用当中,我们的法律司法解释当时,食品安全这块,我们没有惩罚性赔偿。但是食品也是产品的一种,是不是一种缺陷,怎么去试用,我认为最高院在司法解释当中,以后在《侵权责任法》当中可以把食品给涵盖进来。应该要不封顶持续惩罚,不要用前提就是有缺陷,明知或认知有缺陷。就是销售不合格食品就可以试用惩罚性赔偿。我认为可以把我们《侵权责任法》可以给它扩大解释,当然我们这里说肯定没用,最后应该由有权解释的部门,立法部门的解释,人大的解释,或者是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huangshuo] 标签:食品安全 邱宝昌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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