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基金经理“老鼠仓”刑事案宣判 获刑一年罚31万
【《财经》综合报道】国内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经宣判,基金经理韩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的执业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
2009年9月,证监会表示,韩刚因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获利较大,被证监会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月,韩刚被停职。因老鼠仓被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韩刚是第一人。
据《上海证券报》消息,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称,“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目前深圳证监局近日已向辖区基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汲取教训,加强基金业守法诚信教育,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提高认识。各基金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合规培训,深刻领会《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立法精神。二是组织学习。各基金公司近期应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讲教训,谈认识,并形成相关学习记录。三是建章立制。各基金公司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防控任何可能触犯“三条底线”、内幕交易的行为,加强利益冲突行为管理
相关专题:证监会严打基金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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