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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沪科虚假陈述案开庭 小股东索赔有戏

2011年06月09日 04:33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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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数位投资者诉*ST沪科(600608)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昨日在上海一中院正式开庭,原告代理、被告代理律师以及*ST沪科证券事务代表李丹青出席了庭审。

首批起诉*ST沪科的投资者共有六位,标的在18万元左右。被告对于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4年3月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6年4月25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06年5月29日等均无异议。由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均是特别授权,并且均当庭表达了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愿,上海一中院会在庭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已告知双方庭后拿出各自的调解方案。

*ST沪科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源自其于2010年4月23日发布的一则公告,公告称因相关年报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被证监会处罚。记者从证监会网站公布的(2010)1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到,*ST沪科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2004年年报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二、2005年年报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事项等。而同时受到证监会处罚的,除了上市公司*ST沪科,还有时任董事长张杰,时任总经理任建宏,时任独立董事蔡宪成、王守觉、倪敬东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买入存在虚假陈述的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上市公司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利息和印花税损失。同时,买入涉案股票后一直持有,遭受虚假陈述侵权后,其损失应以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为标准计算,如果买入价高于基准价则投资者即存在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许峰认为,该案中,在2006年4月25日的揭露日期到2006年5月29日的基准日期间,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与基准日之后投资者是否持有涉案股票,以及涉案股票的价格是高于还是低于买入价没有任何关系。只要基准日及基准价确定,投资者的损失状况即已经确定,不会因为在基准日之后的股价波动而发生变化。具体到*ST沪科虚假陈述案,在2004年3月2日之后2006年4月25日之前买入*ST沪科股票,在2006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沪科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诉讼。

许峰告诉记者,鉴于目前双方已经开始协商和解事宜,只要在合适时间买入、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最终获赔可能性较大。他表示:“首批起诉的被告只有上市公司*ST沪科一个,后续考虑到*ST沪科的清偿能力等问题,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把时任董事长、独立董事等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属近年股民维权案件中最为多发的一种类型,在大部分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中,只要股民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了诉讼,最终大多获得了较高比例的赔偿。

[责任编辑:wangcong] 标签:虚假陈述 ST 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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