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需要“零事故”安全理念
本报特约评论员陈家兴
在“零事故”安全理念及制度之下,公共场所及设施的安全布局须考虑诸种突发状况,安全巡检不仅要常态化更不能走过场,对责任人“零容忍”以促使其视安全责任如剑高悬,不敢有丝毫大意。
假如时光回转二三十年,北京地铁4号线1死30伤的悲剧,估计不会引起这么强烈的关注。而今,听闻地铁扶梯溜梯致人伤亡,人们感同身受惊魂不已。公众安全意识的如许差别,印证的正是国家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却也在深深地叩问,我们需要建树什么样的公共安全理念。
从煤矿事故到高楼大火,从马路井盖陷阱到娱乐设施故障,近年一些地方和领域的安全事故,每一次都引起公众密切关注,当事方和主管方每一次都在事后强调要亡羊补牢,举一反三。比如此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就紧急通知,立即对全市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我们希望,有关部门的应对,不要止于这一步。
从根本上说,这仍然是一种“有病治病”的公共安全治理思路。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了,政府的安全理念也要跟上。现时代人流的密集和频繁流动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公共安全问题、隐患、事故亦频繁出现。在这样的形势下,政府的安全理念就不仅要与公众的安全意识、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合拍,更应超前。这样才能令公众感到生活出行很安全,很放
心。
公共安全的最高境界是“零事故”。虽然这样的状态在任何一个国家都达不到,但这样的理念我们却需要加快建树。因为,随着公众安全意识的不断加强,会出现“零容忍”的观念和态度。一起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可能在瞬间点燃公众的不安全情绪。唯有建树“零事故”的安全理念,才能令公众对所处环境获得一种前置性的安全感。否则,公共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公众就会对所处环境有一种“不安全情的心理确认,对政府部门的安全履责投以“不信任”。
这种“零事故”的安全理念,即是要着眼于“上医治未病”,通过“零事故”倒推责任部门的安全职责,革新责任部门的安全意识,进而建树新的安全管理思路与方法,形成“零事故”的安全管理体系。有了这样的理念和制度、方法,形零事故”未必会完全实现,但事故发生率必将大大降低,最终使公众获得前置性的安全感,即使突发公共安全事故,也能获得公众谅解。
在“零事故”的安全理念及制度之下,公共场所及设施的安全布局须考虑诸种突发状况,安全巡检不仅要常态化更不能走过场,对责任人“零容忍”以促使其视安全责任如剑高悬不敢有丝毫大意。
至于有人针对此次地铁事故提出“应该采取必要的手段,限制或减少地铁的人流量”的办法,和那种一说强化校园安全就是不准学生出去玩一样,是一种机械而僵化的治理思路,也早已过时了。因为公众所需要的安全,不是要处处受限。相关报道见今天A10-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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