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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内幕交易案及违规交易案查处结果

2011年07月09日 02:5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欢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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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日通报了一起内幕交易案和一起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在限期内违规交易股票案的查处结果。时任湖南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总经济师刘洋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六部高级经理兼主管所领导张松清分别受到行政处罚。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2009年8月,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筹划借壳上市。9月29日,湖南省国资委同意以ST中钨为重组对象,10月20日,ST中钨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重大重组事宜。作为参与了借壳ST中钨的高管人员,刘洋是内幕消息的知情人。他于2009年10月15日至19日在自己的办公室下单,操纵他人账户累计买入“ST中钨为42.11万股,并在该股复牌后卖出,获利1万余元。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刘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在另一个案件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是保利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于2008年12月22日接受委托开始审计工作。2009年2月18日,保利地产公布了2008年年报。因此,2008年12月22日至2009年2月23日为限制交易期。时任大信所审计六部高级经理张松清在限制交易期内,利用本人及他人账户交易“保利地产公股票,共计盈利71894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松清违法所得的71894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内幕交易行为违背“三公”原则,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一直以来都是证监会监控和打击的重点。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发生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期间的内幕交易行为,很多是重组方人员实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方,应严格守法,诚信自律,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地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该负责人说,“对违法违规案件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lizy] 标签:证监会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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