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知情是评价“瞒报”的唯一标准
任何一起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应向公众,而不只是向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是否“瞒报”的最重要标准,应是公众的知情权是否得到尊重,而不仅是主管部门。
针对备受争议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中海油多位高层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6月4日发现溢油当天,就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进行了报告,并准备在堵住溢油点、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后“一并向社会公布”,所以不存在“瞒报”的问题。
一场严重的溢油事故中,公众被蒙蔽了一月之久,这难道还不算是“瞒报”?但中海油认为,一来已向主管部门报告,二来有最后汇报结果的准备,所以就不是瞒报。
看来,在什么是“瞒报”的问题上,中海油还没有和公众达成共识。
任何一起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向公众、而不只是向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是起码的要求。“非典”以后,突发事件处理的透明化不但已由法律明确,更成为公众一致的诉求。而今年发生的日本核电站危机,东电公司在事故初期刻意隐瞒淡化事故信息,导致危机的处理一再被动,最后差点不可收拾,也再次说明,突发事件及时地信息公开是何等重要。
为什么要及时公开信息?灾难的处理从来都是与时间赛跑,公众越早得到信息,就越可能规避灾难的伤害,社会也就越少付出代价。溢油事故对于海洋生态环境,对于沿海旅游业的发展,对于污染海域渔民的生计,对于海产品的食用安全等,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些无一不与公众有着直接的关联。
所以,评价是否“瞒报”的唯一标准,应是公众的知情权是否得到尊重,而不仅是报告了主管部门。
但不得不承认,依照现行的一些法规,涉事企业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就不算“瞒报”。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之下,不止中海油,国家海洋局在溢油事故中的态度同样令人玩味。中海油在第一时间内将溢油事故上报海洋局后,海洋局只是将情况通报至一些政府机构,既未将手中掌握的信息向公众透露半点,也未责令中海油、作业方康菲公司迅速向公众详细说明溢油情况。
在溢油等重大事故的处理中,作为企业,必然着眼于商业利益,力求将负面信息控制在最小;作为主管部门,出于政绩等考虑,总有一种阻碍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选择。因此,寄望于企业或主管部门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往往不易,这时就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硬约束”
但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于重大事故上报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但及时向公众公开,要求却不明确,何时告知公众、怎样告知,也无程序性要求,欺瞒误导公众,更无追责性条款,而这,恐怕就是中海油不及时公开信息的底气所在,也是来自美国的康菲公司也“忘记”公开的国际惯例而保持缄默的原因所在。要想避免今后出现“瞒报”,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已是刻不容缓。
相关专题:中海油渤海湾油田漏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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