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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芬奇发信指责媒体 劝维权消费者私了

2011年08月04日 09:57
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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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3日凌晨,达芬奇家居致信媒体,再次对其家具问题发表声明。信中职责媒体以“造假”为预设前提,“让消费者产生更多的迷惑和不必要的担忧”;达芬奇始终坚称,从未伪造过任何报关单或原产地证书,意大利进口产品未造假,部分美国品牌中的部分产品通过保税区进口本身不触及任何法律问题。对于消费者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达芬奇家居则表示与他们协商才是最便捷的解决渠道。

继日前发布致消费者的公开信后,达芬奇家居今天再发布致媒体沟通信,信中指责部分媒体以其“造假”为预设立场, “让消费者产生更多的迷惑和不必要的担忧”

达芬奇在信中表示,自己不是产品品牌,而是“卖场”品牌,称愿意和代理的品牌生产企业一起面对媒体的质疑,并解决相关问题,要求媒体给予解决问题的时间。

达芬奇认为,很多媒体报道都是以“造假”为预设前提,表示对此不能接受。并称部分美国品牌中的部分产品通过保税区进口,本身不触及任何法律问题,也并不存在造假行为。强调目前没有任何执法部门认定其存在造假行为。认为,媒体应该尊重事实,并亲自核实相关情况后再作出结论”

达芬奇在信中特别提及,事件发生后,财新传媒首发了其《公开信》,公司在新闻发布会后第一家约见了财新传媒的记者。以此证明自己“非常愿意跟负责任的媒体说明情况”。并指责部分媒体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妄下结论”,“让消费者产生更多的迷惑和不必要的担忧。

消费者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达芬奇家居则表示与他们协商才是最便捷的解决渠道。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昨天表示,就达芬奇家居消费者维权,将最快于本周向法院递交诉状,目前全国已有60多名消费者在该所登记维权。一旦达芬奇伪造商品产地和原材料造假等情节经查属实,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将会面临民事与刑事的双重处罚。

今日凌晨,达芬奇在向记者发送的媒体沟通信中表示:“我们也注意到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正在主动征集消费者,事实上我们认为凡是合理要求,与我们协商是最便捷的解决渠道。

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介绍,从目前已登记的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看,他们购买的家具皆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对此,达芬奇表示,门店中销售的个别产品确有质量问题或瑕疵的,会同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一同来解决问题,承担责任。但对解决的具体方案未做详细说明。

记者注意到,达芬奇在沟通信中仍未就公众关心的质量问题、退货方案做出明确回应,而是再次强调达芬奇不存在销售假货及伪造任何报关单或原产地证书的行为。

达芬奇家具是穿着意大利服装的“中国制造”,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失信行为,是典型的经营败笔,而今,达芬奇公司在善后的退赔过程中,又给消费者设置了“自行提供质检报告”门槛,并撕毁了己方先前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再次践踏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画”出了又一大败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工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处理消费者与达芬奇公司之间的纠纷具有很强的参照意义。达芬奇家具的“密码”早已被媒体破译,众人皆知,达芬奇公司更是心知肚明,对于消费者的诉求也完全应该痛痛快快接受,根本不需要什么质检报告。由于达芬奇事件涉及范围广,涉及消费者数量多,是共性的消费纠纷,且鉴定或检测达芬奇家具的产地或原料材质属于困难的专门性问题,如果确实需要质检报告,也应该由工商、质检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统一出具,或者由达芬奇公司提供无过错的质检报告,如达芬奇公司不能提供,则应承担责任。把质检报告抛给消费者,是举证责任的倒置,更是故意刁难。

《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达芬奇公司公开宣称“假一罚十”,这是达芬奇公司与消费者的一种公开约定,当达芬奇公司的售假事件曝光时,却拒绝履行约定,以耍无赖的方式亵渎了法律和诚信。

首先,达芬奇伪造原产地,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明显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7月28日,《南方日报》报道,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区的消费者正在“集结”维权,向达芬奇家居公司提出高额索赔。他们正在召集因达芬奇造假事件受害的消费者,预计索赔金额将达数千万元。

其次,达芬奇造假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的底线,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应该启动立案侦查程序。笔者素来主张刑法应当谦抑,不得轻易动用,但达芬奇的所作所为,已经为刑法所不能容忍。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犯本条之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现在,达芬奇被抽检产品已经被第三方权威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至于达芬奇家具中是否还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成分,也需要司法介入后侦查确定。只要销售不合格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达芬奇家居就涉嫌犯本罪,应该予以立案侦查。

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达芬奇”出事至今,时常听闻有人暗自庆幸:说好在咱没钱、买不起“达芬奇”出上当的都是有钱人。其实稍一咂摸,这庆幸就成了很傻很天真:有钱人都捍卫不了私权的市场,穷人果真能幸运地享有公平正义?当“解码达芬奇”成为这个时代的“大家来找茬”游戏的时候,“达芬奇”的命运就是“假洋品牌中国行”的一个摹本,寄寓了意味深长的可复制性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买了“达芬奇”的消费者在与潘庄秀华为代表的厂家博弈,不如说是国内消费市场的一次成熟度、规范度测试。“达芬奇”出事了,潘庄秀华哭了,退赔扯皮了……用流行的新句式说:不管你信不信“达芬奇”的彪悍,反正,我是信的。

彪悍的意思有三层:一者,其实卖“达芬奇”的远不是一家,因为媒体早就曝光了东莞的一些家具厂,假出口再转内销,身价暴涨,业内的说法是“司空见惯、不足为奇”,善于演绎思维的公众又陆续发现了身边诸多的“达芬奇”的远达芬奇奶粉”、“达芬奇建材”……既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自然底气十足;二者,“达芬奇”事件就像牙膏,挤一挤,真相一直还是有的——起先,他们声明所有产品百分之百进口,后来,他们说有一些是国产的;起先,他们说和广东家具老死不相来往,后来,承认也曾去过那么两三回……若不是舆论的坚持,在真相面前,消费者不过是一只只蚍蜉而已;三者,“达芬奇”们深谙中国市场之道,山寨多了、信誉没了、人心散了,“贴牌创业”就成了不少“报效祖国”的意有识之士”的生财之道,换言之,“中国制造”一日不能硬气起来,“达芬奇”就一日不会退出失序的中国市场——而这种错乱的消费需求,绝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消费心理。

彪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释,彪悍的人达芬奇”也无须赘言。因此你很难理解的诸多诡异,正一一发生在“健全市场体制”的眼皮底下:自己的商品有问题,却在退货环节前置了消费者举证的义务;更荒唐的是,“假一罚十”公开承诺过后,愣是耍赖不兑现——强蛮如此,奈其若何?

[责任编辑:huangshuo] 标签:达芬奇 经营败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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