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进行了全面规范。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办法》修订的背景。
答:本轮金融危机表明,现行的银行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存在一系列重大缺陷,导致所计提的监管资本不能充分吸收危机期间的损失。为此,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强化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提出了一系列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资本措施,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设置了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的国际标准,以进一步增强金融和经济环境不利情况下银行体系的风险承受能力。
2004年2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审慎资本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在银监会的监管引导下,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资本约束机制不断健全。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强大的资本实力为国内银行抵御本轮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奠定了坚实基础,确保了国内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同时,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也为进一步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提供了前提条件。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信贷高速扩张,信贷投向集中度有所上升,贷款期限趋长,中长期贷款占比提高,系统性风险有所上升,潜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同时,随着商业银行跨业、跨境业务的逐步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和新型风险不断增加。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构建适度前瞻、反映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资本监管框架,是推动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应对内外部冲击能力、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重大战略选择。
相关专题:银监会确立资本监管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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