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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拟不低于11.5%

2011年08月15日 19:24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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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监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指出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中银监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4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中银监称,《办法》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中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与现行方法相比,《办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调整如下:一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五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六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七是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

[责任编辑:wangkt] 标签:权重 资本充足率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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