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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起诉*ST夏新 虚假陈述获法院正式受理

2011年08月17日 03:02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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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杨成万

昨(16)日,三小股民起诉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夏新,600057)以及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获得法院正式受理,三小股民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已于8月15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相关案件开庭日期待定。

据了解,2009年11月17日,*ST夏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ST夏新因商业承兑汇票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如实披露销售退回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夏新电子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苏振明、时任总裁李晓忠、时任副总裁黄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张丰年、苏端、朱以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时任副董事长王建军、林国良、时任董事刘瑞林给予警告。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证监会对*ST夏新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因*ST夏新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ST夏新赔偿其给小股东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利息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在2007年4月14日以后、2008年4月3日之前买入夏新电子,在2008年4月3日之后卖出夏新电子存在亏损或在2008年4月3日后继续持有夏新电子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许峰律师告诉记者。

据介绍,首批起诉的投资者均以6到9元之间价格买入*ST夏新股票,如果投资者在上述时间买入股票后,在该案基准日2008年6月3日前卖出股票,则损失以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差计算得出,而如果在上述时间买入股票后,在 2008年6月3日之后以任何价格卖出股票或一直持有股票,则其损失应以买入平均价与该案基准价4.24元计算得出,故许峰律师认为,向*ST夏新提起索赔,即使目前仍持有股票也可提起,并不需要必须卖出股票。

天健华证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为在对*ST夏新2006年年报审计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等而被中国证监会没收75万收入,处以25万罚款,签字注册会计师姚立中、周俊超也被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故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应与*ST夏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被证监会处罚,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列明其过错,故其难逃其责。”许峰认为。

许峰律师说,为避免小股东损失确权后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我们已将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ST夏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将考虑追加*ST夏新有责高管和注册会计师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受损小股东的权益。

许峰律师特别提醒:小股民起诉* ST夏新虚假陈述案的诉讼时效到2011年11月17日即将届满,目前股民起诉仅余三个月的时间,欲参加起诉的投资者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超过诉讼时效,失去索赔机会。 ST夏新虚假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夏新 许峰 天健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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