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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可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2011年09月23日 16: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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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9月23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条件包括: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车险 费率 保险公司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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