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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改革大幕拉开 保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09月24日 05:31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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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

事情需要回到今年上半年,当时包括央视在内的诸多媒体相继曝光了所谓车险“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等一系列问题,由此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车险的强烈关注。之后,保监会就完善商业车险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保监会表示最后车险征求意见结果将在9月份公布。

记者获悉,针对“高保低赔”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而面对“无责不赔”问题,保监会拟采取代位追偿的方式来应对。

满足条件险企可自定车险费率

《通知》表示,对不同资质的公司规定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是此次费率改革的重头戏之一。根据《通知》内容,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依然是行业统一制定,具体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收集、统计和分析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以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但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这也就是说,部分资质较优的保险公司有了独立定价权。

不过,保险公司要想获得独立定价并非容易。在《通知》中,保监会明确列出以下条件:即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后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后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商业车险承保车辆数达到30万辆次以上;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等。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来看多数公司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仅人保、平安、太保等市场份额较大、经营业绩领跑业内的保险公司有资格申请。

据了解,现行车险条款分为A、B、C三款,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中国保监会批准,各保险公司自行选择。人保、平安和太保是这三种条款的典型代表,天平车险单独使用一套条款。这种费率制定方式使得保险公司的车险价格趋于一致。

应对“高保低赔”采取协商保额

今年3月份被媒体曝光:保险公司对于旧车承保的时候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需按新车价交纳对应的保费,而发生全损的时候却按照实际价值来理赔,也就是按折旧价格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被冠以“高保低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也让不少网友和车主质疑保险公司多收了保费。

此次,保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也就是希望保险公司与车主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保险金额。

当然,该征求意见也没有明确:若是车主按实际价值投保旧车,那么根据什么标准进行理赔并未作出详细的说明。

应对“无责不赔”推广“代位追偿”

今年2月,央视曝光“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赔偿义务,作为无责方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获得赔款”的车险理赔规则,被冠以“无责不赔”的称号。而此次保监会的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这种做法就是“代位追偿”,随着该做法被推出,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的做法将得到改变: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赔偿义务,那么保险公司也需要按合同进行理赔,然后再取代无责方向全责方追偿。也就是“无责不赔”变成保险公司先赔,然后保险公司再就赔款部分向全责方追偿。

事实上,“代位追偿”已经于8月1日在北京地区开始实施,也是全国率先对车险理赔实施这种做法的地区,若该征求意见得到实施,意味着“代位追偿”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同时,保监会还表示已要求行业协会抓紧对条款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进行研究修订。

寿险的投保提示将现身车险

除了针对过去的两大热点问题,保监会除了首推协商保额和“代位追偿”外,人身保险的投保提示做法也将应用到车险中。该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每日经济新闻》、成都商报记者 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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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意见稿

被指缺乏可操作性

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表示从发布之日起,对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征集公众意见,并将于10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意见稿中,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界定了从销售商、制造商到修理商的义务和责任。

广汽丰田元岗凤凰店总经理林坚对记者表示,从意见稿来看,很多条款依然不具备可操作性。

在退货之后的一些操作上,意见稿表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是其他诸如保险、上牌等费用如何处理,意见稿则没有涉及,只是笼统地表示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在意见稿中,处理质量问题的单位由之前的消费者组织和质检局指定的组织,变为质检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但最关键的“三包”有效期内如何评定、由谁评定车辆的故障,则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对车辆故障进行鉴定、评估。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保险公司 车险 意见 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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