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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或有车险“定价权”

2011年09月24日 13:31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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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宋立伟)昨天,保监会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征求意见,规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得单方确定保险金额,而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以此避免“高保低赔”的分歧。

保监会表示,鼓励险企开发差别化车险产品机制。因此,费率改革将成为不同资质的公司规定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的重头戏。

据悉,《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在保监会官网挂出,向社会征求意见,到10月10日结束。

●允许保险公司 自行定条款费率

目前车型丰富,但保险条款单一、费率一致。此次《通知》内容显示, 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

这也就是说,部分资质较优的保险公司有了独立定价权。

●协商保额应对“高保低赔”

今年上半年,多家媒体相继曝光,保险公司对于旧车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需按新车价交纳对应的保费。

发生全损时,却按照实际价值来理赔,也就是按折旧价格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被冠以“高保低赔”

针对此种现象,《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保险公司 费率 投保人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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