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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销售费用不能躲猫猫 收费应明示

2011年10月10日 08:21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闫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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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应明示 明年起正式实施

商报讯 (记者 闫瑾)客户和银行在理财产品上的信息不对称将有所改善。经历了三个多月的征求意见、修改整合后,银监会昨日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客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不仅从客户的权益出发,在风险评估、风险等级方面都做了细化的规定,同时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面,银监会也从收费、语言称谓等方面给出规范。

特别是在争议已久的产品销售费用方面,《办法》中明确指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此前,因为理财产品销售费用收取不透明,银行遭到客户投诉的事件多有发生。比如银行向客户承诺的到期收益为4%,结果产品到期后,客户实际获得的收益为3.8%,剩余0.2%银行给客户的解释为产品销售费用,但客户事先并不知情。这类事件屡见不鲜,多数银行在理财产品的说明书都不会设置产品销售费用一栏或者放置得极为隐秘。“此前,没有特定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产品的销售费用,银行自然不会主动向客户主动披露。不过,《办法》及时填补监管空白,规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缺失。”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向记者表示。

《办法》中还提出,如果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此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办法》同时授予了客户相应的权利,如果客户不接受理财产品相关费用的调整,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众所周知,在产品的运作期内,客户都无权提前赎回,但是如果客户不满意费用调整可以赎回的规定,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另有分析人士认为。此外,一旦《办法》正式出台,将强制银行在产品销售阶段披露“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在产品运行结束后披露“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在理财产品称谓方面,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责任编辑:maoyz] 标签:办法 产品属性 产品销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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