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分级细化 打击变相揽存乏力
本报记者 郑岚予 发自广州
今年以来,各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普遍井喷。统计数据显示,1至9月,全国金融机构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14751款,发行规模超过11万亿元,早已远远超越了去年同期的数据。
而风险评估过于模糊、收益保证无法落实、利用超短期理财产品在季度末年末时变相揽存,已经是行业里公开的秘密。针对这种现象,10月9日晚,银监会正式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理财的风险评估、保证收益、变相揽储等方面做了细化,厘清了理财买卖双方角色,希望将“变味”的理财引向正轨。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银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理财产品的分级早就有了,比如将理财产品定性为“保本型”、“投资型”等,本次《办法》只是将分级进一步细化,但该工作人员表示,截至记者发稿时,广东省银监局还没有接到具体文件。
理财产品门槛提高
此次《办法》将理财产品的风险分级与销售直接挂钩。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
中国银行广州某支行的一位理财经理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对于保本型或低风险的产品,本次《办法》影响不大。“银行理财产品一直都是门槛5万元的准入标准”,该经理坦承,对于一些中等风险以上的产品来说“具有一定影响”。
同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需要自主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前述广东省银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时代周报记者称:“大部分银行的理财产品都已经有风险评级,一般是在合同中注明‘本理财产品在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某’的字样。在客户第一次购买理财产品时,有些银行会选择为客户做一个测试,以便评估这款产品适合怎样类型的客户来投资,比如低风险的适合保守型、稳健型的客户,高风险的就适合进取型客户等等。”
时代周报记者登录各家银行网站查询系统发现,许多银行已经在产品信息中表明风险分级情况。例如民生银行采用从1级至5级风险逐渐递增的标示方法,招商银行网上所发售的理财产品分为“极低”、“低”、“中等”、“较高”、“高”至“极高”风险等六级。
风险提示再度升级
《办法》原文称: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银行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前述理财经理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从前客户购买产品前,银行都会对顾客风险承担能力做测评,并且在办理手续时必须一字一句写上一段银行准备好的话,承认已经了解该产品的风险。
该理财经理称:“有些客户并不喜欢这种模式,对于那些已经事前了解产品风险的客户来说,过于繁琐的提示显得有些麻烦。”该经理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传统的风险提示有机械古板之嫌,并且无法规避许多意外。
“比如前几天有个老大娘来买理财产品,但是她不识字,我们在跟她解释了风险提示让她照抄那段话时,她足足抄了一个小时。”该理财经理表示无奈,因为工作人员无法代写。针对本次《办法》实施,该银行理财经理在风险提示升级方面颇担心“麻烦加剧”。
除此之外,一家股份制银行的个人金融主管表示,尽管目前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但对于风险提示、风险评估、收益率估算等等,很多银行都已经在做了,只是可能还不够完善。
比如,客户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都需要有获得资格的理财师为其进行风险测试,然后才会卖产品。在风险提示方面,银行印刷的宣传资料也有所体现,因此新规这部分内容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影响不大。
高息揽存难以遏制
去年部分银行被曝光用金表、现金高息揽存被银监会铁腕处罚后,每逢月末、季末,理财产品市场就出现收益率飙升的局面,为的就是吸收更多存款冲刺存贷比指标考核。
今年6月末银行理财产品曾经出现过3天期限产品8%、9%的高收益率,用高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代替高息揽储已经成为业内的惯用手法。在趋紧的资金面背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也是节节攀升。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9月,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14751款,发行规模超过11万亿元,早已远远超越了去年同期的数据。而截至9月28日,银率网统计的9月份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2149款,创下今年以来月发行新高,环比增长14.7%。
“从近几年的投资风格上看,银行理财产品有不断走向激进的趋势。”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由于国内理财市场竞争激烈,各家银行纷纷利用高收益率吸引客户,而更高的收益率意味着银行不得不采取更为激进的投资策略。银监会出台相关措施规范银行行为势在必行。
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也再次明确,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时,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很难对银行借理财产品高息揽储起到限制作用。
“在对理财产品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应对银行存贷比的考核方式进行调整,改变季末、年末单一时点的考核办法,从而令理财产品发行回归正常状态。”金融专家李哲表示。
相关专题:银监会规范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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