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洋副总涉贪超3000万 48岁副厅级在京购27套房(2)
-控辩焦点
权钱房牵出的罗生门
对于检方的每一项指控,宋军都能自圆其说。他的各种各样的“朋友”,在检方的指控中出演了各种各样的“角色”。而据宋军说,他每一步行动都是应朋友之邀、帮公司做事。控辩双方对于此案的三个争议焦点也浮出水面。
贪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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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公家卖船?
为自己贪财?
-控辩交锋
检方认为,宋军在任期间,同意并操作汇泉公司与邓某合作,共同投资买卖、租赁3艘货船,而后将这些投资款、卖船利润、保证金等共计1180余万美元私自存放在邓某的一个香港汇理银行的公司账户中。
宋军及其辩护律师称,汇泉公司支付的只是租船保证金,作为名义股东没有收益分配权,宋军无法贪污公司账户上的美元。
宋军说,2006年初,邓某提出想和他任董事长的汇泉公司共同投资,在巴拿马组建公司,从事船只买卖,而后再将船出租给汇泉公司使用。
宋军称,他咨询专业人士意见时被告知,因有政策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未建立外汇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公司,特殊情况需要得到商务部的审批。
而邓某说,汇泉公司可做名义股东。随后,宋军签字同意合作,按规定汇泉占50%的名义股东,不参股,没有经营管理权,不获得股东利益。
汇泉公司转给邓某120万美元作为租赁保证金。加上这笔钱邓某给付了船只的首付款260万美元,宋军作为名义股东汇泉公司的董事长在担保协议上签了字。2008年,船只行市看涨,邓某将自己手里的三艘船卖掉,并按照协议给付汇泉公司违约金等款项。
兑换
帮朋友借款?
为贪款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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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交锋
检方认为,这些钱都是宋军贪污的美元,由陈某帮其兑换成人民币,指控其贪污的600余万美元,扣除欠款,正好是陈某兑换给宋军的2380万人民币。
宋军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这笔钱是帮陈某借来的美元,目的是让陈某购买青岛远洋大厦的部分产业。作为回报,陈某两次购买了青远大厦的房产。
江苏商人陈某,原是江苏丹阳市委要员的秘书,和青远公司有过应酬往来,因此结识了青远副总宋军。
2006年,陈某辞职经商。他的证言显示,2006年底,他想投资江苏淮安某县级市的一个项目,但对方要求外资,于是他想问问宋军,能否帮忙借点美元。
当时,宋军分管的青岛远洋大厦也在寻求资金。宋军供述说,自己想让陈某投点资,于是答应帮他借美元。
宋军说,基于这种想法,他找到邓某,请他借点美元给陈某救急,并约定利息为4%。2007年4月底,宋军转给陈某290万美元。随后,他又多次给陈某转钱,约定利息都是4%。陈某也给邓某写了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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