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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就车险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21日 08:04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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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实习记者 李晓波

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照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在协会网站上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协会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日前发布的“协会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对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针对近一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协会条款”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同时,“协会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从而方便了消费者。

二、丰富保险责任,弱化责任免除,提高车险保障能力。“协会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等,这些都被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这些修改,丰富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下转第4版)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条款 车险 机动车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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