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抱团追责大湖股份 讨回虚假陈述相关损失
近日,多名大湖股份(600257)小股东意欲向“说谎”的大湖股份追责。2010年5月28日,大湖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由于虚假陈述遭到证监会严厉处罚。一位受损严重的小股东向记者表示:“大湖股份应尽快解决虚假陈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好小股民的利益,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是有利的。”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愿意代理此案,为因虚假陈述而受损的股民代理维权。
2008年11月,洞庭水殖(大湖股份曾用名)被曝出涉嫌隐瞒大股东泓鑫控股旗下关联公司身份,对此情况,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自2008年12月2日起对大湖股份立案调查。据资料显示,一家名为安乡县水产养殖的公司,其实际身份为大股东泓鑫控股的关联公司,但在洞庭水殖所有的公开资料中,都没有透露两者之间如此密切的关系,因此洞庭水殖在关联人信息披露方面涉嫌严重违规。
证监会在持续一年多的走访调查后,于2010年5月28日向大湖股份递交《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公司在2007年以前的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安乡水产与泓鑫控股之间的关联关系。证监会决定对大湖股份给予警告,对时任董事长罗祖亮等7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大湖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1年3月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8年11月28日,基准日为2008年12月10日,基准价为3.78元。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1年3月6日至2008年11月28日之间买入该股,并在2008年11月28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符合起诉条件。”刘国华律师向记者表示,该案已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虚假陈述事实成立,满足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损失有望讨回。
“虽然大湖股份现在的价格为7元多,股民计算损失依然是以3.78元为基准。如果股民于2008年4月以6.78元买入1万股,一直持有至今日,则投资差额损失为3万元。”刘国华律师举例称。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大湖股份是2010年5月29日公告受到行政处罚的,因此,投资者最晚应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自动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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