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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虚假陈述将遭索赔 律师发出维权征集令

2011年11月08日 13:39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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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淡水鱼第一股大湖股份(600257)将遭到股民起诉索赔。昨日,知名证券维权人士、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因大湖股份在2007年以前的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安乡水产与泓鑫控股之间的关联关系,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多项处罚,股民可以据此索赔损失。索赔的有效期只有半年左右,想起诉者可与他联系。

虚假陈述遭官方处罚

据悉,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湖南德海西湖渔业总场联合安乡县珊泊湖渔场、常德泓鑫水殖有限公司、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共同发起,证券简称曾用名“洞庭水殖”、“G水殖”。2008年11月28日,《证券时报》发表《涉嫌造假上市,洞庭水殖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调查》,披露“安乡县水产养殖为泓鑫控股的关联公司,而在洞庭水殖所有的公开资料中,都没有透露两者的亲密关系,洞庭水殖在关联人信息披露方面涉嫌严重违规”。因存在涉嫌披露虚假信息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决定自2008年12月2日起对大湖股份立案调查。

投资者损失有望讨回

刘国华律师表示,该案已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虚假陈述事实成立,相关股民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他认为,大湖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1年3月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8年11月28日,基准日为2008年12月10日,基准价为3.78元。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1年3月6日至2008年11月28日之间买入该股,并在2008年11月28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就符合起诉条件。

诉讼有效期仅剩半年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司法解释》,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大湖股份是2010年5月29日公告受到行政处罚的,因此,投资者最晚应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自动丧失胜诉权。为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昨日向全国发出“征集令”,向曾经购买过大湖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准备材料包括: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打印至2009年1月30日)。

[责任编辑:wangcong] 标签:虚假陈述 大湖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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