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瑜财技:股权腾挪归己 股东大会为其披合法外衣
2008年,八菱汽配以邓奇寿的名义曾向30人投递挂号信,通知要召开股东大会
理财周报记者 任家河/文
“我们决不和解,下一步我们要告到中央”,这是举报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的工友王传亮等人对证监会安排八菱科技11月11日上市做出的回应。
事实上,他们距离告到中央只差一步。从理财周报记者拿到的举报材料来看,王传亮、黄庆常等人已经将举报信递到了广西区证监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并分别在2011年6月29日、10月12日和11月7日接到了三个部门的回复,回答大同小异,一致认为八菱科技顾瑜不存在违规或犯罪事实,令举报人懊恼不已。
大股东“合理侵占”小股东
在举报人写给证监会的信中,理财周报记者看到,王传亮等人主要就汽配厂股东受让八菱汽配比例不公、30名股东股份被强制代持、被拒绝参加八菱汽配股东大会提出质疑,认为自己应得的利益受到严重损伤。
从在八菱汽配与八菱科技无一分股份,到最后成为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顾瑜通过频繁受让、大股东增资,现金认购,完成了自己在八菱科技的股权积累。
2006年3月,八菱汽配通过决议将906万股转让给顾瑜等5位自然人,顾瑜获配250万股,从0股权一举成为八菱科技第6大股东。
2008年3月,消除八菱汽配股东代持问题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影响时,八菱汽配将所持有八菱科技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顾瑜等29名股东,转让之后,顾瑜成为八菱科技第二大股东,占14.728%的股份,仅次于其丈夫杨竞忠。
2009年11月,三家法人股东南山坦途、佛山怡隆、北京海?纸涑钟械墓煞莶糠只蛉孔酶斯髓ぃ髓こ止杀壤锏�3.63%,而上述三家法人股东都是在2008年三月清理自然人股东时获得的转让股,只不过一年之后又转了回来。
由于顾瑜每次获配或增持都是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且是以高于每股净资产获得,所以,看起来并没有什么不妥,只不过,那些占比极小的自然人小股东却被逐渐洗掉了,所以便出现了王传亮等举报人控诉顾瑜侵占股权的事件。
而了解举报人股权是否被侵占,要从汽配厂开始说起。汽配厂成立于1994年3月,代表全体内部职工履行在八菱汽配的出资职能,王传亮、黄庆常等30即在其中。
1995年4月,汽配厂与外资公司香港广兴合资成立了八菱汽配,主营汽车配件。
2001年7月,八菱有限(即八菱科技前身)成立,王传亮、黄庆常等人间接持有八菱科技。
2007年3月,汽配厂股权转还给实际持股的自然人,不过,王传亮、黄庆常等30人股权仍被自然人邓奇寿代持。原因为汽配厂股权转还给王传亮等人时,双方就股权计算方式意见不统一。
2008年3月11日,这一天八菱汽配召开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八菱汽配全体股东均有权现金认购子公司八菱科技股份的决定。可惜的是,30名自然人均未到场,邓奇寿投了弃权票。
股东大会之名
王传亮在写给证监会的举报信中称:“2007年3月八菱汽配整体变更为南宁八菱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汽配厂股东应受让获得八菱汽配的股权数,理应按照:汽配厂持八菱汽配2097.5万的股权×股东持汽配厂的股权÷汽配厂总股本560万股来计算。因为八菱汽配没有按实际数额计算出我们应受让获得其公司的持股数,才得出招股说明书1-1-76页下表的‘持股数’和1-1-77页表中的‘应受让的股权数’,如此一股汽配厂的股权对换一股八菱汽配的股权,严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我们理所当然拒绝签字确认。是八菱汽配一手造成我们没有授权委托,却强行将我们的股权给韦秋燕代持和邓奇寿代持之情形。我们一直抵制,不予认可。
而证监会在10月12日的回复中对此做了明确的解释,并且,如果按照王传亮所提供的公司,他所能受让的八菱汽配股权反而更少,因为招股书中是按照430万的总股本来计算,原因是有130万元的股本属于定向募资投放。举报所言与诉求自相矛盾。理财周报试图与王传亮取得联系,但截至发稿时止均未果。
而证监会和广西区证监局认定举报人王传亮未被拒绝参加2008年股东大会的一份证据是,2008年3月八菱汽配确实曾向30人逐个投递了挂号信,并在当地的广西日报挂了公告,王传亮的解释是,“八菱汽配并没有向我们寄出挂号信,我们收到的挂号信是以邓奇寿的名义寄给我们的,我们只知道邓奇寿没有八菱汽配的股份,既然不是八菱汽配的股东,我们不可能相信他的所作所为,况且挂号信也没有允许我们参加股东大会的内容。
所以,此处的纠纷又出在参加股东大会的通知是否合法有效,举报人是知情不去还是被暗中拒绝参加,双方各执己见。到目前为止,广西证监局、证监会都采纳了顾瑜一方的意见。
八菱并非个案
八菱科技被举报的问题,并非个案,在近几年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例如海格通信(002465.SZ),一群被清理出去的老员工找了公安找法院,找了地方政府再想找中央政府。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也是因为同样的股权纠纷无法解决,上市被搁置至今(本报曾作报道)。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坚定自己合法合规,举报人在背后穷追不舍。
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举报之后,各部门和机构三番五次调查取证,仍认定发行人合规合法是最经常遇到的判断结果。
于是,地方政府包庇当地企业、大股东欺诈小股东、侵吞国有资产等阴谋论在坊间流传,却一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执法部门或监管部门只能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进行认定。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所以举报人手持材料的多寡,证据是否充分,决定了自己的诉求能否达成。这些小股东在历史演变中往往忽略了合同的重要性,糊里糊涂中放走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相关专题:还原八菱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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