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散户遭遇内幕交易 金融消费者该如何受到保护?(2)
????证券市场理应“惩”大“护”小
在金融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金融产品是专业性极强的特殊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往往不但包含了承诺的因素,还涉及风险收益形式、费用及利润结构、提前退出的惩罚机制、税收负担等等。
除了已经“水落石出”的大案要案之外,即便是在日常的金融消费中,“小散户”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记者调查发现,证券经纪业务中,较为典型的是对于证券交易佣金费率这一关键要素,长期以来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约定文件,甚至在投资者没有提出相应的佣金要求时,证券经营机构默认以最高佣金执行,这种做法显然利用了投资者专业知识的缺乏,侵害了投资者本应享有的知情权。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马弘表示,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一旦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双方的公平交易就无法得到保障。“侵害知情权往往表现在:制定格式合同剥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当营销行为以及片面宣传和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上,一些已经通过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国家和地区,无不选择优先保护“散户”、保护金弱势群体”
????谁来为亏损买单?
投资有风险,这是证券投资领域的基本常识,而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可能带来损失。但由于一些外部原因导致的损失,又该由谁来买单呢?
从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最终的处理结果来看,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但是其过程一波三折,旷日持久。也引发了业界对于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思考。
无论是由于类似于“雷曼兄弟”倒闭的客观原因,还是内幕交易在内的主观故意因素,一旦发生金融产品价值的损失,其结果往往是要面对人数众多的利益受损者,而且损害金额巨大。
北京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查员严岩认为,基于人数多、金额巨大两方面考虑,一般而言,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此外,对于这样一些损失,动用国家财政支出,采用国家救助制度,有违公平原则,既不公平,也不现实。
在严岩看来,参照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当设立专门的“证券风险保险”——由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中提存一定比例的资金形成保险资金,由此保险资金来承担对消费者、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实际上,在2005年,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需要,我国已经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但其职责主要集中于证券公司风险监测、组织参与破产清算、按规定偿付债权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面。
黄江东建议,投保基金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仅要体现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情况下的债权保护上,也要体现在常规运营时期的合法权益保护上,我国投保基金的性质就是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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