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就业歧视需审查
【观察者言】
周洪宇 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从2004年起多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反就业歧视立法提出议案。
隐性歧视更应警惕
新京报:怎么看待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也存在歧视?
周洪宇:国家机关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不过公务员法里并没有什么歧视的规定,这几年的立法也都比较注意这个问题。但现在的问题是在法律上没有什么明显的歧视,主要是招录的实际过程中会有这个问题。
前几年我去北京市的人力资源市场调研,会场写得很明显的五官端正、气质佳,有的写明只招北京户籍的。
现在这种现象少多了,困难之处在最后决定招录谁时根据内心的标准淘汰。这种歧视出于多种考虑,比如性别,可能有的单位女性比较多,继续招会觉得工作不好开展,有些事情更希望用男的来做。
新京报:这是隐性的歧视,但学者们发现也有制度性的歧视,比如对公务员招录设定年龄的35岁上限,没有证据证明35岁以上的就不适合做公务员。
周洪宇:可能是招录部门会有自己的考虑,公务员有个实际问题,比如一个人去做公务员,他要考虑你的发展问题,35岁还是个普通科员,那你什么时候做副科长、什么时候做科长、什么时候做副处长、什么时候做处长,现在一般来说40岁以上不考虑副处长,过了45岁才考虑正处长,但年轻人总要进步的,没人在进来的时候会说我一辈子就做科员,单位也会考虑,你进来时候35岁是科员,处长可能也是35岁,这个关系怎么处理?一个年龄和他差不多的领导他,心理会不平衡,工作就会有矛盾,这既不利于工作,也不利于他个人的成长,与其这样,还不如招年轻的。
反歧视需审查机制
新京报:目前对于就业歧视的界定、就业歧视的审查,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周洪宇:确实没有就业歧视的审查机制,没有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这样的机构。现阶段反就业歧视,除了学者们提的废除制度性歧视外,我觉得重点应该放在尽快推动建立就业歧视的审查机制,或者自己组织一部分人民间性地先成立起来,产生一定作用后,由政府授权给它来承担这个职责,如果等政府自己建立机构、争取编制,时间会更长。
新京报:其实现在中国对于反就业歧视,真正理解的人并不是很多。
周洪宇:反就业歧视与传统文化、与社会发展的程度、与社会大众共识的形成都有密切关系,尤其是中国社会,人口这么多,理念的转变、组织的发展、机制的完善,都有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很长的时间,没有几十年的努力,不可能比较容易地建立起来,需要几代人不断地推动。
需为反就业歧视立法
新京报:上一届代表时,你连续提反歧视立法议案,这一届为什么不怎么提了?
周洪宇:不是不提,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其实是在这一届当代表时,直接和法制办的负责人说起这事,因为就业促进法出台时间不长,一般出台一个类似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个过程,就业促进法中已经吸收了我反就业歧视的意见,等实施一段时间后,如果积累的问题比较多,类似的问题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不能解决,才有可能把反就业歧视立法提上日程,否则没有哪个部门会提出再制定类似的法律法规。
不过我认为就业促进法和反就业歧视法并不矛盾,它们不是对立的,也不是互相包容的,而是部分交叉的关系,就业促进法是正面促进就业,里面有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很好,但是反就业歧视法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反对就业的歧视现象,如果有个专门的法律法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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