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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 新增两个退市条件

2011年11月28日 15:44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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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财经讯 深交所今日出台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意见征求稿,增加创业板两个退市条件,即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深交所表示,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包括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创业板公司。

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

深交所出台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包括六方面:

一 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1 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2 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 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

三 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实践,加快退市制度。

四 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

五 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六 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明确退市公司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创业板市场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和海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

一、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责任编辑:lizy] 标签:退市标准 退市制度 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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