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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创业板退市机制 征求意见稿被指不具实际意义

2011年11月28日 22:00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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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财经讯 深交所28日发布了《创业板退市制度意见征求稿》(以下称征求稿),意见稿增加了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分别为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创业板公司。对此,有专家认为征求稿并不具实际意义。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著名经济学家曹凤岐就表示,增加的两个退市条件没有任何用处。《证券法》对退市有明确规定,应该以上市公司公告内容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判断标准,而不应该以是否受到公开谴责为准。“交易所凭什么谴责上市公司,又以什么标准谴责上市公司?这个条件只能增加交易所的权力。”曹凤岐说道。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也赞同曹凤岐的观点,他表示,出台这样一个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其中的条款是否合适,能否贯彻执行更是值得怀疑。上市公司每一次被谴责,都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以及监管层之间多头博弈的结果。在退市制度流于形式之时,每一次被谴责的时间间隔都相对较长。可以想见,一旦退市与被谴责关联,谴责就成了一种有寻租价值的权利,被谴责就不会再成为屡见不鲜的风景线,因此退市就可能成为凤毛麟角。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则指出,国内上市企业能够有很多办法,在20个交易日内提高股票成交价格,以回避意见稿中的条例。退市制度还需要很强的执行机制,能够监管创业公司,约束上市企业以及投资者投机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刘纪鹏教授也表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和“120个交易日交易量低于100万股”的退市条件属于柔性可寻租标准,有较大的操作空间,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刘纪鹏表示前者容易使得监管部门被公关而不对上市企业进行谴责。而在中国庄家和大股东很容易拉抬股价使得后者成为一纸空文,最终将流于形式。

而对于“创业板公司36个月内被公开谴责三次,其股票将终止上市”的条件,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则认为,创业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的机率比较低,而且意见稿中对“借壳”的表述也不明确,留下很大部分回旋余地。

[责任编辑:lizy] 标签:曹凤岐 创业板 交易所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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