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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昨出台创业板退市征求意见稿 市场反应褒贬不一

2011年11月29日 07:47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戴懿菡 薛蓓 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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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深交所出台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意见征求稿,明确创业板两个退市条件——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或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意见征求稿出炉被市场热盼已久,并被认为是郭树清上任后“第三把火”。新浪调查结果显示,近6成被调查者认为征求稿的退市制度合理。壹财经记者也调查市场各界参与者发现,多数声音盛赞“第三把火”。并认为将对完善主板退市制度有帮助。

【退市条件】

36个月被谴责3次 或20个交易日为“仙股”

昨天,深交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表示将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这两个条件具体如下:1、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2、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第二条被市场人士以通俗语言解读为“面值通常为1元,连续低于面值—即类似香港市场的‘仙股’。

除此以外,“意见稿”还在以下五个方面对现有退市条件、程序进行重申和完善:

一、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二、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实践,加快退市制度。比如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三、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创业板目前采用与主板、中小企业板相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提示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即“*ST”制度。为避免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与主板、中小企业板被实施“*ST”的公司相混同,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风险。

四、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制在交退市整理期”制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交易期间为3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五、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褒贬不一】

挺:成为“仙股”即退市比香港严 踩:条件太松,A股从来没有公司“达标”

对于刚刚出炉的意见稿,壹财经维权律师、江苏涂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给予充分肯定。他认为,这体现了管理层的积极态度,是市场健康发展的进步。“第二个退市条件实际上比香港还要严格。”他介绍说,收盘价低于面值,则意味着股价低于1元,也就是香港市场习惯称呼的“仙股”。而放眼香港市场,仙股遍地都是,也并没有被要求退市。从这个角度而言,意见稿比香港严格。

不过,他同时担忧,连续36个月被公开谴责3次的规定虽好,但实施起来可能有难度。

“空军司令”侯宁也在自己的微博上对意见稿的出炉予以褒扬——“深交所就完善退市制度征求意见,好事!”然而,他也认为“新增的退市条件都偏软。第一,交易所的警告有了权威,但如何排除主观性?第二,跌破面值这一条太宽松,倒是有些暗示性。

《证券市场周刊》编委李德林也持类似观点,并在微博详细阐发:“A股开创至今,关于36个月3次谴责的记录还没有。其实从事发到交易所进行谴责,过程漫长而曲折,在谴责之前,交易所都会跟上市公司进行多次的交锋,所以一次谴责时间超过一年就成了常态。谁那么大胆子要屡屡犯错呢?创业板现在不少老板忙着套现,压根儿就没有给你谴责的机会……而股价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大股东在20日内做点动作时间很充裕。

前不久接受本报采访、认为退市很可能从创业板先试点的南京股民代表“春兰牛人”张海洋,昨天也认为,只要把意见稿中条件执行到位,对A股而言就是一件长期利好之事。但他同样担心,大股东要在20日内把股价提到1元以上并非难事。

【官方解答】

深交所昨夜答记者问 不支持创业板公司借壳恢复上市

针对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深交所网站昨夜发布了答记者问。下面为问答摘要。

问:为什么要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

答:现行退市制度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目前的退市程序比较复杂,退市周期较长,存在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现行创业板退市制度与主板退市制度一脉相承,其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如果不加以改进和完善,在主板市场退市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全有可能在创业板市场重现。

问:为什么要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如何完善?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来实现恢复上市,是否意味着创业板公司不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答:目前,主板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法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较为普遍。鉴于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没有规定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来判断是否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因此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政府补贴、大股东输送利润、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这类公司虽然在财务指标上暂时实现了盈利,但是并不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实现恢复上市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非常不利。为此,《方案》完善了创业板恢复上市的标准,明确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防止创业板公司通过一次性的交易、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

主板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上市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比较普遍,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借壳炒作”现象比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极易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级市场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为了避免类似现象在创业板出现,非常有必要明确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创业板公司通过借壳的方式恢复上市。

创业板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可进行资产重组,而且深交所非常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等,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创业板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但是,创业板公司一旦进入暂停上市状态,深交所不支持这类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通过借壳的方式实现恢复上市,以避免“借壳炒作”的现象在创业板重现。

问:为什么要改进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方式,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

答:“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风险揭示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普遍存在资产重组预期,不少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出现了恶性炒作现象,个别“*ST”公司市盈率甚至一度达到1000倍以上,并形成了板块炒作效应,时常出现群体性的暴涨暴跌,其风险提示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在创业板退市制度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如果创业板继续采用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那么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将在股票简称和行情揭示上和主板公司相混同,这将不利于投资者识别并规避此类公司。为此,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

针对新版创业板退市制度的调查

(注:来自新浪,截至昨日19:00)

一、征求意见稿的退市规定是否合理?

选项 比例票数

合理 58.7%995

不合理 41.3% 699

二、意见稿六大方面,你觉得哪个最需要改进和完善?(多选)

选项 比例 票数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退市 20.7% 787

36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退市 18.0% 686

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退市 15.9% 604

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退市 15.1% 573

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借壳恢复上市 12.1% 461

退市后平移至三板挂牌 9.3%355

设立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 8.9% 339

[责任编辑:xuexz] 标签:退市风险 退市程序 退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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