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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开征意见 创业板不支持“借壳”

2011年11月29日 17:4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邵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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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邵泽慧) 在创业板上市两周年后,千呼万唤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有了“眉目”。昨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条件,据悉该意见稿将于12月28日完成意见征集并上报证监会批准。

上午高开低走

或许是创业板的新退市制度“威力”不够大,今天上午,创业板指数并未出现大幅走低现象,而是运行相对平稳。其中硅宝科技等股涨停。此外,受隔夜欧美股市大涨的利好消息,今日沪深两市双双小幅高开,有色、黄金、煤炭、保险、券商、新能源等板块涨幅居前。

新增两项退市条件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包括连续亏损;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公司解散等11条。

新版又增加了两条退市条件,一是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二是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不支持“借壳”上市

《意见稿》明确指出,为避免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以后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拟完善创业板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

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意见稿》指出将会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一是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二是触发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退市条件的,一旦达到上述标准,则直接终止上市。

创业板不再设“*ST”

创业板目前采用与主板、中小企业板相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提示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即“*ST”制度。为避免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与主板、中小企业板被实施“*ST”的公司相混同,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提示上市公司

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充分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风险。同时拟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另外,《意见稿》还规定,拟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制在交退市整理期”制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其股票不再在创业板股票行情中显示。

[责任编辑:lizy] 标签:退市风险 借壳 中小企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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