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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征求意见稿出台 实际执行恐难立竿见影

2011年11月30日 11:22
来源:凤凰网财经 作者:清科研究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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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出台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原有的方案中新增加了两个退市条件,并且明确表示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借壳”恢复上市,同时表示拟设立“退市整理版”。这一方案的推出,使市场呼唤已久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得以细化,并且再次将投资者的目光聚焦于近期动作频频的创业板。

退市分红再融资“三管齐下” “组合拳”频出完善创业板制度

自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入职以来,针对创业板的政策频出,先后从分红、再融资和退市制度三方面,对创业板予以完善。第一,再融资方面,证监会发布公告,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依照2007年8月14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10名;第二,IPO分红方面,证监会下发的“创业板分红新规”,要求创业板拟IPO公司在招股书中加入上市后现金分红政策;第三,退市制度方面,《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公退市制度已箭在弦上。从这一系列举措可以看出,本届证监会对于完善创业板制度、改进现有创业板不足方面有着很大的决心。创业板开闸至今已经两周年,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例如上市企业业绩变脸、高管离职、“三高”严重等问题。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此次证监会的几个措施,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如退市机制,是直指业绩不佳的创业板企业,分红政策,则使投资者能够分享企业的收益,两者主要是加强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监督;而再融资政策,旨在缓解企业对后续融资的担忧,并减轻企业对首次发行募集规模的关注。

“肃清”创业板重在执行 具体落实待观后效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我国创业板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资本市场环境,还有投资者心理,都需要一个适应过程,而其中各项配套机制的建立,也是需要逐渐完善的。创业板设立至今,由于其聚富效应突出,而退市机制缺位,因此导致创业板IPO收益过于丰厚,而相应的“犯错”成本却相对低廉。此次证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措施,有助于使创业板企业加强内核、加强自省,长期来看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在一系列政策出台的同时,市场更关注相应政策是否能够落实到位,解决创业板现行机制中缺陷。清科研究中心认为,三项政策的出台固然是表现了监管层整饬创业板的决心,至于实际收效,恐难立竿见影,仍有待市场检验。

首先,退市制度中,新增退市条款之一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众所周知,我国创业板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对于发行价大多分布在数十元人民币的创业板股票而言,跌破面值的几率甚微。因此,尽管这一条款将股票的表现纳入了退市标准之中,但是其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其次,在退市制度中,另一新增退市条款为“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深交所于2011年4月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中,大多是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和规范运营所展开。清科研究中心认为,尽管这一条款较“跌破面值”具有更广泛的操作性,但是“公开谴责三是否能够贯彻执行是这一条款的关键所在。

再次,分红“新规”的出台,尽管可以使投资者分享企业上市后的业绩成果,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规定并不一定有利于企业的长期价值提升,同时,分红与缓解创业板企业“三高”问题、高管套现、严格把控拟上市企业资质方面的相关性较小,恐难解决目前创业板最为市场所诟病的核心缺陷。

最后,再融资政策本身,对于创业板企业而言更多是一种“利好”,辅助意义超过监督意义。在大量超额募集资金尚无合理使用途径的现状下, “再融资政并非创业板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此时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市场信心的恢复很难有实际效果。

[责任编辑:liuyf] 标签:创业板 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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